三男女被控黃埔暴動兩女被告脫罪 官指女警證供非事實與片段不符
前年12月1日有市民舉行「毋忘初心大遊行」,及後有示威者在紅磡堵路,並破壞吉野家、優品360等多間商店。當日兩女一男被捕,遭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法官姚勳智今裁定兩女被告脫罪,男被告則暴動罪成。法官認為,拘捕女被告的女警稱聲到場後目賭示威者在逃跑,明顯與片段不符,令法庭難安穩接納她的證供。惟男被告在示威者逃離時迅速被捕,其時他手持磚頭,故可推論他曾參與暴動。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判刑,男被告還柙待索背景報告。
三名被告為任職美容市場策劃的女被告何靖莎(23歲)、銀行文員鍾梓軒(25歲)以及女兼職社工陳詩玲(25歲)。他們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涉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第三被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在德康街及船景街一帶攜有一支雷射筆。
在審訊中,鍾否認在暴動現場出現,何及陳則質疑證人作供與錄影片段不符,而陳管有雷射筆並無任何傷人意圖。
控方案情指出,事發當晚約8時,紅磡德康街、船景街及德安街一帶發生暴動,示威者聚集堵路,部份更衝入吉野家破壞。警方到場驅散時,在德安街追截及拘捕鍾,當時鍾把磚頭掉到地上,閉路電視片段也拍攝到他在較早前在示威者當中。何及陳則被指在吉野家店鋪外,當警察到場時曾大叫「警察,快走」,協助示威者逃避追截。後來陳被搜出一支雷射筆。
男被告在開始逃離時迅速被捕 可推論他曾在暴動現場
就鍾的爭議,法官認為,雖然吉野家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不到任何與鍾衣着相近的人,惟當吉野家被破壞後,毗鄰的元氣壽司緊接亦遭破壞,防暴警在元氣壽司被毁後一分鐘抵埗,正當示威者剛開始逃離現場時,警方迅速在附近追截到鍾,拘捕鍾的警員並清楚指出鍾與示威者跑往同一方向。法官又指,從片段截圖可見,當鍾被截停時,他將手上的磚頭掉在地上;綜合所有環境及證人證供,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鍾曾參與暴動。
現場環境嘈雜 難判斷是誰叫喊「警察,快走」
至於何及陳,法官同意證人作供與錄影片段不符。他指,女警譚雅玲作供時自言到達聚寶坊外時,看到20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惟根據片段,當時破壞者已開始逃離現場,女警所述不是事實,令法庭難以安穩地接納她的證供。
再者,當時現場環境相當嘈雜,難以判斷大叫「警察,快走」、協助示威者逃離的人,是否何及陳,而且二人在場也沒逃跑或作出任何其他舉動。雖然她們曾在現場逗留,理應看到店鋪被破壞的情況,而且又攜帶索帶、護目鏡及雷射筆等物品,確實使人生疑;惟這顯然並非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而就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認為雖然可疑,但並無證據她曾使用,更難以推斷她管有雷射筆必然是用作傷人,故亦裁定她脫罪。
案件編號:DCCC171、1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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