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認偷同袍信用卡買iPhone囚22個月 官指身為執法者應知犯案後果
35歲警長聲稱升職後感壓力過大,前年2月當值期間,在儲物櫃偷取同袍的信用卡,並在麥當勞反覆「試卡」;當同袍發現信用卡被盜並另辦新卡後,他又「偷龍轉鳳」將舊卡放回原位,偷走新卡,再一連購買3 部 iPhone。他早前承認盜竊、以欺騙手法取得財產等6罪,今被判入獄22個月。法官勞潔儀認為,本案比一般拾遺不報更為嚴重,被告作為一位執法者,不可能沒意識到犯案後果。
被告劉晉寧(35歲)承認3項盜竊罪及3項以欺騙手法取得財產罪。盜竊罪指他在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期間,兩度在上水警署偷竊屬於梁樂倫的信用卡;及在同年2月28日,在旺角一間麥當勞偷竊價值港幣11元的貨品。3項以欺騙手法取得財產罪則指他在2019年2月26日、2月28日及3月2日,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尖沙咀廣東道的Apple Store,用梁的信用卡購買3部分別價值9,899元的iPhone。
向專家稱欲透過購物抒壓
法官判刑時表示,法庭接納被告是勤奮盡責的父親、丈夫和警員,犯案與他的本性不符。他對於自己所為感到內疚,相信其重犯機會低。惟有關心理報告中提到,他向專家表示欲透過購物抒壓,犯案時沒想到後果,只顧自己的需要,則不獲法庭接納。法官明言,作為一位執法者,不可能沒意識到犯案後果。
另外,辯早前求情時聲稱,事主發現信用卡被盜後,將舊卡停用並另辦新卡,是因被告內疚而將舊卡放回被告銀包,取走新卡。法官今批評,若被告感到內疚,就應該將舊卡銷毁。根據案情,被告偷走新卡後,一連購買3 部 iPhone。
法官認為,案發時被告從事主的背包内取出銀包,取走信用卡,再將銀包放回背包;及後重施故技換走新卡,犯案手法精密,可見本案比一般拾遺不報更為嚴重。而且,被告在兩週內兩度偷走事主的信用卡,並在麥當勞「試卡」後,購買3部iPhone。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壓力所困、坦白認罪及已賠償給事主等減刑因素後,終判被告入獄22個月。
求情透露妻子曾遭廉署調查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案發時被告因升職、被女友催婚及家庭經濟問題,而承受極大壓力,此外事發前被告的父親因工受傷,他因承擔父親巨大的醫療費用,感到很大壓力,因而失眠和體重下降,甚至一度有輕生念頭,但想起年幼的兒子而打消想法。他被捕後自行尋求心理輔導,始知患上適應力障礙症,被轉介往公立醫院接受治療。今日庭上再透露,被告一度不用再覆診,惟及後因被捕及妻子遭廉署調查,需再度接受治療。
被告的家人和朋友在求情信中,一致讚揚被告為人勤力,樂於助人和誠實,他的同僚形容他為「警隊中的模範榜樣」,上司認為他有望晉升至管理階層。
案件編號:DCCC 76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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