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何不反守為攻派人參選?
講了好幾個月,民主黨終於在 9 月 26 日召開會員大會,商討是否派人出選今屆立法會選舉,但是最終並無作出表決,而是改由中委會制訂甄選機制,讓有意參選者報名。及至上周三的 9 月 29 日,民主黨中委開會後決定,有意參選的會員須獲其選區支部 20 人提名,以及其他支部各 5 名會員的聯合提名,再交由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定。
對於民主黨的轉軚,部分人感到意外,但是自從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接連撰文,話民主黨如強行阻止黨員參選的話,將會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時,他們最終會煞掣轉軚,其實是意料中事。畢竟,一個黨副主席可以在未有人告的情況下,失驚無神撇低黨友,靜雞雞漏夜走路的政黨,聽到有人話不准黨友參選會違反國安法,他們會夠膽企硬,才是出奇的事。
況且,被視為參選派的蘇逸恒和梁翊婷,之前已在區議員宣誓中被 DQ ,根據法例已經五年內不可參選。另一方面,曾參加「35+ 初選」,但是不知何故,最終無被起訴的涂謹申被 DQ ,亦意味着另一位有份參加「35+ 初選」的鄺俊宇,都會難逃被 DQ 的命運。在民主黨參選派似乎全軍盡墨的情況之下,退選派自然可以扮作俾人選,避免被人話他們阻人選而違反國安法。
然而,既然參選派幾乎想選都無人選,退選派為何還要整高個甄選門檻呢?想令到本身不是參選派,但又心思思想選的黨員卻步?就算是這樣,拿完提名還有 AGM 作最後把關,他們也不用把甄選門檻提得那麼高啊?他們究竟在怕什麼?怕萬一有人真的拿到足夠提名, AGM 又怕觸犯國安法,最終要侷住支持對方參選?
說到這裡肯定有人會話,其實當區黨支部 20 個普通黨員提名,其他區各區 5 個提名,其實不能算高,畢竟高不高是主觀判斷。可是,若是拿民主黨的甄選機制,跟新選制下的立法會參選門檻比較,人家是五大界別最少各拿兩個提名,民主黨則是全港地區黨支部各拿五個,還要過 AGM ,他們就不怕被建制派拿來比較,甚至是取笑嗎?
當然,相比於設立高的甄選門檻,民主黨現時最大的問題,其實是他們所做的一切,都似乎只是為了自己在不參選的情況下,可以繼續苟延殘喘,但是這樣的苟延殘喘,究竟有何意思?更重要的是,他們為何要千方百計的搵方法不參選呢?是覺得當選後無法否決任何法案,所以參選無意義嗎?
如果這一說法成立的話,以前參選都從來拿不到半數議席,當年話搞的「35+ 初選」,計過票都知很難「35+」接近無可能,搞來又有意義嗎?當日人大決定立法會延任一年,民主黨當時留在議會內,也阻不到政府法案通過,要說意義也是沒有意義,為何最初又要選擇留低,直到 4DQ 之後才跟著大隊總辭?
退一步而言,就當民主黨今屆參選無意義,下屆如果不改選制,而民主黨到時仍然能夠存在的話,他們是否繼續不參選?再退一步而言,假定只要選制不改,民主黨便不會派人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呢?區議會可是一直沒有實權,選舉改制之後,連超區和選委都給取消了,做區議員又有意義呢?還是民主黨連區議員也不打算派人參選?
換言之,如果說民主黨今屆參選無意義,未來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亦無意義,甚至是他們過去所做的一切,包括參選或者是發動和平遊行同集會,其實都沒什麼意義,只是如此一來,他們若在不參選下倒退為壓力團體,豈不是更加沒有存在價值嗎?如果沒有意義,為何不索性解散算數?
反之,若然民主黨認為自己不參選,以壓力團體形式存在,都依舊有意義的話,他們參選必定更有意義,至少可以𥄫實建制派,發揮民主監督功能,最起碼可以把黃絲支持者的聲音帶入議會。是故,民主黨與其想盡辦法苟延殘喘,不如反守為攻派人參選,才能體現他們作為政黨的存在價值。
原刊於《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