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警區一名警長被指去年 8 月反賭博行動期間,檢走兩副全新麻雀自用。警長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今( 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同隊警員供稱,被告曾持涉案兩副全新麻雀,向賭場負責人表示:「一百蚊同你買咗佢」,並同時單眼打眼色示意,對方回應:「阿 Sir 你攞去啦。」控方指,有警員在場聽到被告表示「返去有麻雀打」。

被告認處理證物有疏忽

控方案情指,當日大埔特別職務隊第一隊到粉嶺案發現場進行反賭博行動。到達涉案單位後發現有兩枱麻雀、8 名賭客。及後督察馮達仁巡視時,發現兩副全新麻雀,見未有開封認為與案無關,未有指示下屬檢取。被告同隊警員曾聽到被告欲以 100 元向賭場負責人購買兩副麻雀,又有警員聽到被告表示「返去有麻雀打」。被告及後帶同兩副麻雀及閉路電視機盒到警車。

控方續指,案件證物警員向督察匯報指,被告曾檢取兩副麻雀,但沒有給予指示處理。督察與總督察江偉峰接見同隊兩名警員,得知事件後再接見被告。被告承認除了4 副在麻雀枱檢獲的麻雀外,另帶同兩副全新麻雀放在警車上,但沒有指示警員處理,認為沒有需要交待,承認工作有疏忽及「做得唔好」。

被告曾向賭檔負責人稱「100 蚊同你買咗佢」

現隸屬鐵路警區,當日參與行動的警員 12702 張耀永(音譯)供稱,案發時張駕駛警車接載其他隊員從大埔警署出發到粉嶺現場。張與另外兩名警員先進入單位行動,其他隊員再加入協助,被告指示張拘捕賭檔負責人。張於房內向賭檔負責人凌裕文錄口供時,聽到另一警員 19035 問「祥哥(被告),呢兩副使唔使 seize (檢取)?」被告回應:「唔使,等我嚟。」張轉身望見警員19035 指著地上兩副麻雀,被告執起兩副麻雀向凌表示「一百蚊同你買咗佢」,同時單眼示意,凌回應:「阿 Sir 你攞去啦」。被告及後指示張押解賭檔負責人凌裕文到上水警署,張要求增加人手但不獲被告理會。

張駕駛警車帶凌到上水警署,再駕車返回大埔警署下班。翌日督察馮達仁向他表示車上「多咗兩副麻雀」,又問他行動時有否特別事情發生?張遂把所聽到的對話告知督察。

辯方稱警員沒問需否檢取麻雀 證人不同意

下午由辯方大律師盤問證人警員張耀永。辯方指出,被告曾在張調查負責人凌裕文期間,兩次帶走凌,並低聲交談,而張沒有記錄在記事冊。張回應認為毋須記下,若有其他警員向疑犯查問時,會視乎情況,若內容與案情有關才記下。張承認沒有記下被告曾兩次帶走凌,亦不知二人交談內容。張亦沒有問被告為何帶走凌,張認為被告是直屬上級,「帶走一定有佢原因」,相信被告若發現其他調查結果會主動告知張。

張又在控方主問時提及,在場另一警員 19035 曾問被告「呢兩副(涉案麻雀)使唔使 seize (檢取)?」張在盤問下承認事後沒有向該警員確認對話,亦沒有向上級匯報。而辯方則指出該警員並無問過相關問題,張不同意。據了解,兩副麻雀共約值 500 元。

被告黃文浩(34 歲),控罪書上無報稱職業,報稱地址為已婚警察宿舍。他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0 年 8 月 4 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警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有意圖及不合法地作出失當行為。

被告失當行為包括在粉嶺和隆街 22 號地下後舖內調查期間,接受、獲得或挪用兩副麻雀;並隱瞞或未有申報或披露上述事宜。

案件編號:FLCC3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