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將於明天 ( 5 日) 審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如裁定適用,日後「哨兵」、「文宣組」、「家長車」等非在案發現場人士,也有機會被指控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目前已有多宗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因等候終審案結果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涉及超過 60 名被告。

兩案審理法官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政府一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等代表。至於盧建民及湯偉雄,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劉偉聰,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潘熙等代表。

上訴人盧建民在 2018 年被裁定在旺角砵蘭街暴動罪成,原審判囚 7 年。他去年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被駁回,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其刑罰上訴,但批准定罪上訴。

至於「赴湯杜火」案的湯氏夫婦,被指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上環參與暴動,去年 7 月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上訴庭其後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結果不影響湯氏夫婦的無罪裁決,惟湯偉雄今年 6 申請上訴至終院,要求終院釐清爭議。

由於兩宗上訴均爭議《公安條例》下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獲安排一併在終院審理。

7 月 24 日,被控參與暴動的「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兩人步出法院時向在場等候的市民舉起「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手勢。

「不在場者」是否共犯 「共同目的」須否有溝通

根據終審法院的案情撮要,湯案及盧案分別提出 2 個及 6 項法律爭議。其中在「赴湯杜火」案,上訴庭今年 3 月判律政司勝訴時,提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參與者分工成熟,例如有人遙距指揮、宣傳,有人於現場附近提供後援,在共同犯罪原則下,均屬罪行共犯,被告不一定要在案發現場。上訴庭並認同律政司指,今時今日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性質流動,提供物質、資金、後勤支援者等,都屬共同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意味「哨兵」、「物資站」等都有機會墮入法網。

湯偉雄要求終院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 19 條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適用,共同犯罪原則中「被告人不必在場」的情況,是否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另一名上訴人盧建民,則希望法庭釐清,暴動罪條文中的「共同目的」,是否要求控方舉證被告之間互相理解及有溝通等。

盧建民一方於上訴陳詞曾指,原審法官彭寶琴指引陪審團時,誤將兩項控罪元素的「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與危害社會安寧的「犯罪意圖」(mens rea)混為一談。他們要求終院釐清在暴動罪下,「共同目的」及「意圖」的分別,其中兩點特別值得留意,包括證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只需證明各人分別有相同目的即可,而毋須證明各人曾就目的溝通;以及若被告沒做任何暴力行為,純粹身處暴動現場,「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視作同犯暴動罪。

盧建民,攝於還押前。

多宗案件押後至終院有結果

目前已有多宗涉「共同犯罪原則」的暴動案,因應兩宗終審案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包括兩宗「 7.28 上環暴動案」(24 被告15被告),共涉 39 人;一宗涉 2 人的 「11.13 西灣河非法集結案」;一宗涉 9 人的「11.18 營救理大案」;一宗涉 12 人的「10.1 黃大仙暴動案」等。

2019 年 11 月「理大圍城」

「共同犯罪」原則沿用逾 30 年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又稱「伙/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是普通法下一項經案例累積而成的刑法法則(doctrine),最早於 1985 年由本港法院上訴至英國樞密院的 Chan Wing Siu v R 謀殺案確立。該原則下,假設甲、乙一同前往搶劫,期間甲把屋主刺死,甲會被視為涉謀殺案主犯。乙雖然沒有殺人,但只要控方能證明他實行共同計劃(搶劫)時,能預見可能產生的後果,即殺死屋主,那乙即使沒直接參與殺人事件,也會被視作共犯,同被控謀殺罪。

英最高法院裁原則錯誤 香港終院拒採納

共同犯罪原則後來成為普通法重要的一部分,沿用至今逾 36 年。不過,2015 年,英國最高法院於 R v Jogee 案中,裁定 Chan Wing Siu 案判決錯誤,應廢除共同犯罪原則。套用上述甲、乙例子解釋,英國最高法院認為,乙是法律責任較次的參與者(從犯),應以另一套原則確立其法律責任,包括有否協助、教唆、慫恿或促致另一人犯罪。換言之,要將乙定罪,須證明乙有意圖協助或鼓勵甲犯罪。

英國最高法院(資料圖片,來源:UK Supreme Court Twitter)

兩上訴案法官李義、霍兆剛 曾裁原則香港適用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翌年於陳錦成案拒絕遵循 Jogee 案判決,5 位法官一致裁定「共同犯罪」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終院不接納此原則「過度擴大從犯的法律責任」,並指多於一人所犯罪行,有機會證據上不清晰或易變而難以入罪,倘循 Jogee 案,會令刑事同謀關係法律現嚴重缺口,故認為不應放棄此「珍貴原則」。而當年有份審理陳錦成案的終院法官,包括負責今次兩宗上訴案的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

參考資料:香港律師會會刊2016法律援助署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