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2 日,128 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集會很快遭警方腰斬。兩名現仼區議員「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前區議員文念志被指阻礙警方驅散示威者,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今(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文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辯方及裁判官均質疑,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提及,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認為與本案控罪無關,而且一項罪行的指控亦不能包括兩項不同控罪的行為,最終控方修改字眼為用大聲公向警員「咆哮」。

指控「用大聲公襲警」 遭質疑後改為「向警咆哮」

辯方今早在正式開審前指,控方的開案陳詞中,有一部分是指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而非用以阻撓警方,質疑此部分與現時各人被控的阻差辦公罪沒有任何關係。

裁判官黃雅茵亦質疑,若控方在證供上有涉及首被告用大聲公襲警的元素,例如警員會指自己耳朵感痛楚、有醫生證供證明警員耳朵受影響等,控方便須另外新增控罪處理,因一罪不能包含兩個不同控罪的行為。

控方回應指,整個阻撓過程涉及一連串行為,包括由當天下午約 4 時起,各被告在警方面前停步吸引人群,又在警方要求離開下僅慢速後退,而首被告用大聲公「襲擊」警員亦是其中一部分,證供上警員或會提及耳朶有否感痛楚,但該些只是相關資料,不會在此部分深入探討。

裁判官隨即說,「超出咗(控罪範圍)就係超出咗,唔係深唔深入嘅問題」。在裁判官繼續詢問下,控方最終將「襲擊」一詞改為「咆哮」,並確認不會以此指控各被告任何襲擊控罪。

片段聽到警員方向有人稱「後面可能有曱甴」

控方其後先播放由警方拍攝的片段,見當日下午約 3 時半起,警方在維園對出的告士打道,多番向維園的人群指,他們所參與的集會已遭警方反對,指他們或涉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要求各人散去。期間在警方方向傳來一把男聲說:「後面可能有曱甴。」

直到約 4 時,警方橫過馬路到維園外,3 名被告先後上前,與其他區議員候選人一同與警方理論,期間陳振哲及文念志先後手持大聲公說話,各人亦曾緩慢後退,歷時約 20 分鐘。

至於文念志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案情指,文在下午 4 時許遭警方制服後,被搜出一部無線電收發器,而文沒有適當牌照。

由於陳振哲及鄭仲恒今午須出席區議員宣誓儀式,案件押後至明早才開始傳召證人。

原定年初開審 因控罪不清、警員公幹延後

3 名被告依次為文念志(31 歲)、陳振哲(49 歲)及鄭仲恒(32 歲),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 8 號閘門外,故意阻撓高級督察 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文念志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本案原定今年初開審,惟裁判官張志偉在開審前斥控方的控罪詳情不夠清晰,涉案警員達 22 名,卻沒有列明聲稱受阻警員的名單,甚至無說明每位被告實質的阻礙,審訊沒如期開始。控方在 5 月修改控罪,及修定涉案警員只有 3 人,但因有作供警司須到海外公幹及出席課程,審訊延遲至 10 月才展開。

案件編號:ESCC24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