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上訴方:須以「共同目的」區分參與者 律政司:不切實際
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上訴方認為,要控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控方必須以共同目的區分參與者,避免波及無辜,並以盧建民案為例,指出當案中其餘被告均獲判無罪,他單單一人不可能干犯暴動罪。上訴方又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只適用於在場人士,若不在場都可檢控,有違非法集結的指控。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只需證明至少有 3 人聚集,而他們的行為符合條文所指,即屬犯罪。針對「被告不必在場」的爭議,律政司一度指「共同犯罪」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在法官追問下接納現時已有其他罪行,檢控把風者、補給後援等不在場人士。
審期原定兩天,但終院今已聽畢陳詞,擇日頒下裁決。
兩案上訴人分別為盧健民及湯偉雄,其中正服刑的盧建民,今早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應訊,湯偉雄則未有現身。主審法官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
終極上訴圍繞幾個法律爭議,包括「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 19 條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適用,不在場者會否有共同罪責;另外,暴動罪中的「共同目的」,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之間有溝通、互相理解等等。
李志喜:單獨一人不能干犯暴動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首先陳詞,指 2016 年旺角衝突橫跨 2 月 8 日晚及 9 日淩晨,惟控方卻將事件「斬件」,將盧建民的案情與同案梁天琦等 3 名被告的暴動事件分拆,以致盧被指涉及的暴動中,完全沒提及誰是肇事者,亦沒證據指盧是始作俑者,最終同案其餘被告罪脫,盧建民單單一人卻被裁定罪成。
李志喜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理應至少要有 3 人,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等行為,才能說是非法集結,甚至演變成暴動,質疑盧何以獨自一人暴動。
李志喜:須以「共同目的」區分參與者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1967 年制訂《公安條例》時,律政司曾表明不會採用普通法的「共同目的原則」。李志喜強調,不能隨便有一群人聚集就當成「集結」,舉例指,市民排隊等巴士、3 名醉漢為爭乘的士而打鬥,並不會茂然構成非法集結或暴動。控方須先辨認出一個集結中,擁有共同目的的肇事者,並證明該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才能控以非法集結或暴動罪,避免波及無辜。
上訴方:普通法有其他罪行控告不在場人士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李志喜認為,若適用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會與非法集結的指控相違背。因按法例理解,比如有 5 人參與非法集結,控方須證明他們作出甚麼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而這點只關乎在場的人,故此兩罪的條例字面上,已將「共同犯罪原則」排除。
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的控罪性質涉及特定地方,不應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去控告千里之外的人;而在案發現場以外的人,例如上訴庭判詞中提及的「哨兵」、主腦等,可利用普通法下其他類刑的控罪提控,包括協助、教唆、煽動、串謀等,因此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也不會在法律上有漏洞。
律政司:要求確認共同目的不切實際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若要求控方先要辯認肇事者並確認他們的共同目的,是不切實際,更遑論將相關被告定罪;相反,按條例理解,只須有 3 人聚集,而從他們的行為顯示,共同目的是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使用暴力便可。
在「共同犯罪原則」上,周天行指,除條例特別註明外,該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下的罪行,在澳、英等同樣沿用普通法的國家中,其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亦寫明適用,而本港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條文中並無註明豁免,翻看立法原意亦不見有豁免的意圖。律政司認為,此原則與兩罪設立的目的亦一致,因這些罪行的流動性高,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才可維持公共秩序。
律政司:不引原則 把風者、主腦等難以入罪
周天行強調,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往往有大量人士,部分人不會及時到場,甚至有些參與者從來不在現場出現,例如把風者、主腦、補給後援等;在 2019 年的社運中也可見不少集結是在 Telegram 等網上平台預先協成,令控方在檢控及搜證上都有難度,故此若沒有該原則,難以將不在場人士入罪。
多名法官連番質疑,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若有其他控罪,例如串謀、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等,能夠涵蓋律政司一方所指的非在場罪犯,那麽是否就沒有公眾利益的考慮。周天行同意串謀等罪行能用以檢控部分人,但當中仍有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身處現場、但直接及環境證供上均不足以入罪的人。
律政司認同有其他罪行涵蓋不在場者
常任法官林文翰隨即質疑,「若連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某人在場參與,法庭又如何(以共同犯罪原則)推論該人事前有共識參與?」周天行回應稱,一些在場但沒有作出扔汽油彈等實際行為的人,也需要用上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另一常任法官霍兆剛再質疑,若控方能證明該人身處暴動現場,已可看成有參與,毋須再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同意,霍兆剛追問:「所以你的論點是甚麽?」
周天行重申,該原則是為了控告如主腦等非在場人士。首席法官張舉能逐連番向周天行確認,律政司的論點是否指該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同時接納現時已有各類型控罪,可涵蓋律政司所指非在場的犯案人士,實情上是沒有法律漏洞;周天行同意。
案件編號:FACC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