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大三罷】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警方證供存分歧 女生無罪
前年 11 月 11 日全港「大三罷」示威期間,一男一女學生被指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名男生被指損毀交通燈,裁判官崔美霞早前裁定男生刑事損壞表證不成立,今( 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男生非法集結罪成,女生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把男生案件押至 10 月 18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屆時將一併處理辯方訟費申請。
男生刑毁表證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成
裁判官裁決時先引述案情指,當日警方發現有人於案發現場破壞交通燈,於是下車追截。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破壞燈柱,亦未能證明由誰人及如何損壞燈柱,故早前裁定被告刑事損壞罪表證不成立。
針對男生的非法集結罪,辯方爭議警員追截的持棍人並非被告。兩名警員曾先後追截現場一名持棍男,其中一名警員追截時視線一度斷開,當時持棍者戴有面巾未能觀察其樣貌,其後追截曾跑入草叢,因高度影響視線,故未能依靠其口供證明持棍者為被告。
另一名警員則在警車上見有人破壞交通燈而下車追截,全程留意持棍者,持棍人逃跑時一度跳下斜坡走入引水道,警員仍能從高處觀察,一直看見該人走向附近小屋,期間曾丟下棍及背囊。警員一直緊隨及專注在他身上,草叢未有完全遮擋視線,被告及後被發現。裁判官認為,即使警員在追截期間一度失去持棍者視線約 10 秒,但考慮 10 秒並非長時間,亦未能反映有其他人於草叢內,或有其他人經過。而要在 10 秒內找出一名與被告身形衣著相同的人士並不可能,故裁定警方所追截的持棍者為被告。
裁判官續手旨,現場人士為破壞燈柱而集結,考慮在被告背囊搜出的裝備,包括手套等物品非日常用途,而且他曾持棍,明顯與非法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故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
官:警員證供存關鍵分歧 女生無罪
至於案中的女被告,裁判官並不接納被告自辯。被告自辯稱當日因擔心催淚氣體,而跟隨他人逃跑。裁判官指不相信她會跟隨突然在路上跑出的 2 人跑,因被告沒干犯任何罪行,但那些逃跑的人可能正被警方追截。
裁判官續指,兩名警員有關追截路線的證供存在關鍵分歧,首名警員證人指在警車上目睹黑衣人破壞交通燈,遂下車沿公路追截。而第二名警員則指,黑衣人走到斜玻頂,從未踏足公路。此外,首名警員證人指目睹有 2 至 3 名黑衣人,而第二名警員則指有兩名。法庭不能依賴一名證人而否定另一證人,故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身處於控罪所指的非法集結中,遂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女生聽聞裁決後一度眼泛淚光,散庭後與親友相擁。辯方要求為罪成男生索取中心報告,惟不獲裁判官接納。
兩名被告為 19 歲王豪旻及 20 歲李珮瑜,同報稱學生, 2 人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指他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案件編號:STCC30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