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一年】女子違限聚令判罰 6,000 元
去年 8.31 事件一周年,大批市民響應號召聚集太子站 B1 出口外,其中一名女子被票控違限聚令,她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雅忻今(5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指辯方辯稱被告曾獲警員許可站在該處,但一來兩名警方證人均不同意,二來被告沒自辯,有否獲其他警員許可也「不得而知」。裁判官認同控方所指,被告有責任提出合理辯解,法庭難憑被告片面之詞判斷是否屬實,最終判被告罰款 6,000 元。
裁判官接納控方兩名警方證人誠實可靠,指二人證供中肯、沒有誇大,例如同意被告過程中,基本上沒與他人特別交談或互動,大部分時間也有與他人保持 1.5 米距離。而辯方早前在結案陳詞中強調,保持距離符合防疫規定,又認為控方引用《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來理解《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限聚令並不恰當,因兩者罪責不相同。
不過裁判官接納控方說法,指辯方強調的 1.5 米距離並非本案第 599 G 章的控罪元素。考慮本次控罪是針對人群聚集以防止疫情傳播,本案被告與其他 5 至 6 人聚集在上址,他們行為似悼念,其中被告逗留頗長時間,遂裁定被告罪成。
罰款金額為被告月入 75 %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任職家傭,月入大概 8,000 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刻意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無與他人交談而輕判。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指,傾向以罰款處理本案,但因被告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在警方多次警告下無意離開,加上經審訊後被定罪,遂判被告罰 6,000 元。
被告李清,報稱家傭,被票控一項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的罪行,指她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港鐵站 B1 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同案另一男子林國新早前認罪,求情時指他為電影公司散工,疫情下開工不足,月入僅約 4,500 元。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聽取陳詞後,最終判他罰款 4,500 元。
案件編號:KCFS 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