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翰林(左)、李亦豪(右)2017 年在英國結婚。(相片由李亦豪提供)

曾就同性伴侶繼承權及居屋住權提出司法覆核的男同志吳翰林,去年 12 月因受抑鬱困擾自殺。他的丈夫李亦豪因無法以配偶身分處理其身後事,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

李亦豪的代表律師今日 ( 6 日) 發新聞稿,證實已與政府達成共識,指政府承認過失並承諾會公平對待需處理配偶身後事的同性已婚伴侶。法庭明日將會進行聆訊,正式撤銷今次司法覆核申請。

《立場新聞》正向衞生署查詢。律政司則稱不會對個別案件作出評論。

李亦豪代表律師:律政司、衞生署承認過失

代表李亦豪的帝理律師行今日發新聞稿,稱與律政司司長及衞生署署長達成共識,已解決該宗同性伴侶處理配偶身後事權利的司法覆核案。律師行稱,律政司司長及衞生署署長承認過失,並確認政府所有部門將公平對待需要處理配偶身後事的同性已婚伴侶,不會因其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帝理律師行指法庭明日將會正式撤銷其司法覆核申請,並將公開重申政府的官方立場,包括在安排預約殮房認屍時,警方政策並不會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法醫科政策不會拒絕同性伴侶作為其配偶的辨認遺體者,或拒絕予以相關的服務或權利。

新聞稿指,政府亦會確認,《死因裁判官條例》附件二第一條提及的「配偶」一詞無分同性或異性配偶;死因裁判法庭沒有政策否定同性配偶的權利,或對同性配偶作差別對待;有關公墓和火葬(包括撒灰)服務的安排,食環署的現行政策不會拒絕同性伴侶的權利,亦沒有政策阻止或限制為同性伴侶提供身後事安排服務;入境處沒有政策以性傾向為由,拒絕同性伴侶為配偶申請死亡證副本。

同性民事伴侶權利未獲澄清 事主促政府主動審視法律

不過新聞稿指,政府今次的澄清並沒有涵蓋同性民事伴侶權利、共同埋葬權、優先處理骨灰安置所放出骨灰權、優先申請火葬許可證等。李亦豪懇求港府主動全面審視牽涉處理配偶身後事安排的相關法律及政策。

根據入稟狀,吳翰林長年受抑鬱症困擾,去年 12 月 7 日於兩人購置的居屋中自殺,當時李亦豪因與吳出現感情問題,暫時搬離單位。吳翰林當日稍早透過 Whatsapp 向李亦豪表示,希望李亦豪能以丈夫的身分為他處理身後事,包括安排葬體及撒骨灰到海。

李亦豪之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所有於《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之中有關「伴侶(Spouse)」、「丈夫(Husband)」、「妻子(Wife)」的字眼,都修改為包含同性伴侶的「伴侶」二字,而「家人(Family)」、「親屬(Relative)」、「近親(Next of kin)」亦應包含同性伴侶。他同時申斥,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伴侶、不容許同性伴侶辨認遺體,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有關「人人平等」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