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9 月 1 日發起「機場交通壓力測試日」,其後演變為東涌示威。24 歲青年被指拆下國旗轉交其他示威者焚毀,並持汽油在附近縱火。他否認侮辱國旗、縱火等 4 罪受審。法官郭啟安今(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拒絕接納被告案發時受「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的影響,指從片段可見被告在泳池爬上旗杆拆下國旗,至點火燃燒水馬,都是一連串有組織、有思考、有理智的行徑。加上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犯案,故裁定被告4罪罪成。被告還押至 10 月 20 日判刑。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先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證供。法官指,閉路片段和公開片段顯示,案發時一名染金髮男子,爬上東涌游泳池第 35 號閉路電視的位置,向鏡頭方向噴上白色液體。該染金髮男子及後爬上懸掛中國國旗的旗杆,拉扯連接國旗的繩,扯下國旗,國旗隨後被攤放在地上踐踏和焚燒。

該染金髮男子又被拍到從手中銀色鐵罐內,倒出一些深啡色液體,倒向在馬路上的雜物,並點火燃燒地上的液體及水馬。法官續指,雖然片段無法拍攝到該染金髮男子的容貌,但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嗰日我係東涌行過見人摘支國旗,咁我咪埋去拆支國旗落黎囉,之後我已經將支國旗交左俾其他人,唔係我燒架」。被告亦於三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該染金髮男子是他本人。

此外,警方在被告的電話內發現,被告在 WhatsApp 及 Facebook Messenger 上向朋友承認侮辱國旗,又承認新聞片段中「染金髮男子」就是自己,稱他在案發後把金髮染黑,以逃避警方拘捕。

官批辯方精神科專家報告「非常具誤導性」

辯方反對將被告的招認呈堂。法官則指,䅁中沒有半點證據顯示被告曾遭警員毆打及威脅。對於被告聲稱有警員與他預習三次,模擬答案才開機錄影,法官認為,從片段可見被告在進行錄影會面時毫不緊張,對答如流,沒有半點困難,「對於犯案過程的陳述亦娓娓道來」。加上被告在作答時毫無倦意,因此裁定被告是自願作出上述招認,當中無不公平的情況出現,批准有關招認呈堂。

辯方曾傳召精神科黃醫生,指被告在案發時受到 「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的影響,即使他有作出控罪所指稱的行為,亦沒有犯罪意圖。但控方專家蔡醫生則提出不同意見,不認同被告在案發時患有 ADHD 的診斷。法官認為,黃醫生未有對案發時被告的行為表現進行分析,使其報告「失去客觀性及說服力」。法官指,黃醫生「只是簡單地指出被告患有ADHD,並提出及倡議一些對 ADHD 患者的學術研究理論,來協助被告人脫罪」,直指黃醫生的報告「非常具誤導性」,故拒絕接納其結論。

官:被告有意識和有動機地犯案

法官指出,片段可見,被告無論在泳池爬上旗杆拆下國旗,或縱火燃燒水馬,都是一連串有組織、有思考、有理智的行徑。被告與現場人士互動和交流,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時出現如黃醫生所講的「跳掣」、沒有意識、不能自主的情況。此外,被告在會面中坦言覺得獨自爬上旗杆扯下國旗的這行為「有型」,這說法與他其後和朋友自認和炫耀自己就是犯案人是一致的,這亦反映被告是有意識和有動機地犯案 。

法官最終裁決被告四項罪名全部成立。辯方原要求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和勞教中心報告,押後求情。惟法官拒絕索取該兩份報告,指被告犯案時已超過 21 歲,無必要索勞教中心報告。被告在作供時已交代自己情況,而他亦裁定被告沒有患 ADHD,強調上訴庭明言即使患 ADHD 亦非求情理由,認為無必要索背景報告,明言監禁是唯一選擇。

辯方承認無事先為被告準備求情和案例,希望法庭給予時間,法官遂押後到 10 月 20 日判刑。被告黃卓禮(24 歲,太陽能板技工),被控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 4 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一個閉路電視鏡頭;並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並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企圖用火損壞橫額和雜物;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案件編號:DCCC 1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