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以「聯席會議」名議被解散「於法不合」
據中大學生會今日發出的聲明,中大學生會「為同學最大利益著想,我們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召開學生會聯席會議,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及解散中大學生會之議案。自此,歷五十一屆,堅持由民主程序產生的中大學生會,成為歷史。」
換言之,聯席會議一眾學生代表,在沒有任何公開諮詢、沒有舉行全民大會,更沒有進行全民投票的情況下,將有五十一年歷史,代表所有中大同學的學生會自行解散。
中大學生會不得不自行解體,猶如一個人不得不自我消滅,學生承受壓力之大可想而知,真正的責任誰屬也是顯而易見。但一個數十年的學生組織,可以就這樣說解散就解散?
我畢業多年,不讀學生會會章久矣。今日得悉此決定,心生疑惑,於是找來2016年《中大學生會會章》細讀。我在會章中,找不到任何關於解散中大學生會的條文。換言之,在現有《會章》下,學生會轄下機構沒有任何「合憲」的理由解散學生會。我想到的唯一的正當做法,就是修改會章,加入「解散」條文,然後再按章辦事。而要做到這點,「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第十六章第75條)
學生會代表或會解釋,由於事態緊急,且承受各種無法言明的壓力,因此必須權宜行事。即使如此,根據會章,中大學生會聯席會議的憲政地位,也遠低於「全民大會」和「全民投票」。在沒有嘗試舉行全民大會及全民投票的情況下,學生會代表以「聯席會議」之名動議將學生會解散──而這個應該是學生會自1971年成立以來最重要的議案──無論如何也是於理於法不合,因為這等於剝奪了所有中大學生對共同體的生死存亡表達意見和參與投票的基本權利。
我是真的不解。
標題為編輯所擬;原刊於作者 facebook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