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翰林(左)、李亦豪(右)2017 年在英國結婚。(相片由李亦豪提供)

曾兩度就同性伴侶權利提司法覆核的男同志吳翰林,去年 12 月自殺身亡,其丈夫李亦豪因無法以「配偶」身分處理吳翰林後事,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相關條例中「配偶」應包含同性伴侶。案件今開庭處理,法官周家明指雙方已達共識並撤回覆核,法官正式宣告政府立場,包括指《死因裁判官條例》「配偶」無分同性或異性伴侶 、食環署及入境處亦無政策,阻止為同性伴侶提供身後事服務等。

申請人及政府一方,今日均沒有派代表到庭。法官於庭上指,雙方已就事件達成共識,並同意撤回司法覆核及相關傳票。法官又於庭上宣讀政府一方的立場:

  1. 在安排預約殮房認屍時,香港警方政策不會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警方調查死亡個案,只會根據案情決定誰是最合適辨認遺體人士。
  2. 法醫科政策不會拒絕同性伴侶作為其配偶的辨認遺體者,或拒絕予以相關服務或權利。
  3. 《死因裁判官條例》附件 2 第 1 條提及「配偶」一詞無分同性或異性配偶。
  4.  死因裁判法庭沒有政策否定同性配偶的權利,或對同性配偶作差別對待。
  5. 有關公墓和火葬 ( 包括撒灰 ) 服務的安排,食物環境衞生署現行政策不會拒絕同性伴侶權利。
  6. 食物環境衞生署沒有政策或内部指引,以任何形式阻止或限制為同性伴侶提供身後事安排服務。
  7. 入境事務處沒有政策以性傾向爲由,拒絕同性伴侶為其配偶申請死亡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 ( 俗稱死亡證 ) 副本。

申請人:終獲些許寬慰

代表李亦豪的帝理律師行昨發新聞稿指,經歷漫長訴訟,李亦豪終能得到些許寬慰。政府確認日後會尊重同性已婚伴侶的基本人權,不容任何含糊之處,並讓任何人,不論其性傾向均可有尊嚴地、公平地哀悼摯愛離世。

新聞稿另指,政府是次澄清並無涵蓋同性民事伴侶權利、共同埋葬權、優先處理骨灰安置所放出骨灰權、優先申請火葬許可證等。李亦豪懇求港府主動全面審視牽涉處理配偶身後事安排的相關法律及政策。

根據入稟狀,吳翰林長年受抑鬱症困擾,去年 12 月 7 日於兩人購置的居屋中自殺,當時李亦豪因與吳出現感情問題,暫時搬離單位。吳翰林當日稍早透過 Whatsapp 向李亦豪表示,希望李亦豪能以丈夫的身分為他處理身後事,包括安排葬體及撒骨灰到海。

李亦豪於司法覆核申請中,要求所有於《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之中有關「伴侶(Spouse)」、「丈夫(Husband)」、「妻子(Wife)」的字眼,都修改為包含同性伴侶的「伴侶」二字,而「家人(Family)」、「親屬(Relative)」、「近親(Next of kin)」亦應包含同性伴侶。他同時申斥,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伴侶、不容許同性伴侶辨認遺體,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有關「人人平等」的條文。

案件編號:HCAL2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