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發生交通警開槍事件後,大批市民在現場聚集。37 歲建築工被指伸手阻撓警員追截他人,早前承認阻差辦公罪,獲判感化 1 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向主任裁判官錢禮提覆核被拒後,再向高院申覆核終獲批,改判囚 3 個月,上訴庭今頒判詞指,蓄意阻撓警員的嚴重性,不一定比襲警低。被告行為並非只是不合作,而是嘗試阻礙警員追截他人,屬蓄意為之,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申請人為律師政司司長,答辯人為梁詠康(37 歲,建築工人),覆核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審理。

上訴庭指,案發當日為大三罷當天,西灣河發生交通警開槍事件,令附近聚集大批情緒激動的人群,人數遠超警方。判詞指,蓄意阻撓警員的嚴重性,不一定比襲警低。被告行為並非只是不合作,而是嘗試阻礙警員追截他人,案情嚴重。

上訴庭:判刑應考慮被告蓄意犯案

上訴庭認為,應以被告蓄意犯案作為量刑基礎。至於被告於感化報告中解釋,他是為防止遭警方追截的張姓男子受傷,法官指該說法不成立,因他並無任何基礎指控警方會傷害張。上訴庭認為,案件須判具阻嚇力刑罰,量刑起點應為 7.5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 5 個月,並基於是此次聆訊為覆核性質,額外扣減兩個月,即改判被告入獄 3 個月。

申請方:被告非途人、行為或令他人模仿

律政司一方早前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只考慮被告是途人,低估案件嚴重性,強調被告當日並非只是途人,又指他當日不理會警方警告,更於現場停留,行為有可能令其他人模仿,情況或一發不可收拾。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陳詞指,被告當時只是推了警員一下,案發過程短暫、無人受傷,故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出錯。

被告梁詠康(37 歲,建築工人)被控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警員龍家和及其隊員。

案件編號:CAAR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