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成公僕提上訴 上訴方:讓路後自然動作 律政司:明顯想絆倒警察
前年 12 月 21 日尖沙咀海港城「和你Shop」示威期間,時任政府助理文書主任馮耀暉被指伸腳絆倒警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 2 個月。馮不服定罪上訴,今(8 日)於高等法院由法官張慧玲審理。上訴方爭議事件純屬意外,被告的腳部動作,是為了避過途人及警長,平衡身體而作出的自然反應;律政司一方則指,當時大批警員急步走至,被告卻往警方人群靠近且提高腳,明顯有意圖絆倒警員。法官押後案件,擇日裁決,期間馮獲准繼續保釋。
28歲的上訴人馮耀暉,案發時為政府助理文書主任,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前年 12 月 21 日在尖沙嘴海洋中心 2337 號舖外襲警員曾雋賢。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襲警罪成,指他以相對較難察覺的動作,絆倒正急步行的警員,行為屬偷襲,判囚 2 個月。
上訴方:事件屬意外
上訴方陳詞時表示,其一方不再爭議馮行為有否敵意(hostile intent),但雙方爭議事件是否純屬意外,而上訴方認為,馮當日舉動,是日常生活常見的事。
上訴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案發商場人流多,馮與其他途人見有一班警員走至,就一同「睇熱鬧」,其時馮雙腳不是「釘死係地下」,他亦先後稍移身體,讓位予兩名途人及一名警察群前排的警長經過。如馮故意襲警,他當時已可絆倒該名距離與他較近的警長,而不是距離較遠的警員。
律政司:有意絆倒
律政司一方則指,馮當時看見大批警員走至,反而身體往警員靠近,其後右腳明顯伸出並向上遞,導致警員失去平衡。其一方觀點是,馮有意絆倒警察,而最先沒有絆倒該警長,不等於今次絆倒曾警是意外,反而是馮目標警察群隊內任何一個人。
上訴方表示,上述說法能否成為本案唯一推論成疑,重申被告腳部動作,是讓路後平衡身體自然而連續的動作。
期間法官指出,曾警作供時指,「被告伸直隻腳,提高到個位上五寸、下五寸」,質疑馮若非故意,何以提至該高度。上訴方重申上述答案。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待訂日子裁決。
案件編號:HCMA3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