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來源:Charles Deluvio @ Unsplash

【文:黃于喬(Emilia Wong)】

其實「寧縱毋枉」從來都係普通法嘅法律精神,原因係因為政府司法機構與一般市民嘅資源、能力差距太大,而剝奪人身自由嘅懲罰太嚴重,為避免有機會令一個無辜嘅人入罪,所以原則上,司法機構必須達到最高嘅舉證標準,先能夠將一個人定罪。

亦因此,好多時擺上法庭嘅案件,明眼人都睇得出被告好大機會真係有犯事、明明絕大部份都係指向被告嘅不利證據,但由於不能排除某一啲疑點,所以最終都被裁定無罪。仲有另一個玩法,就係佢即使有做某件事,但未必完全符合法律條文入面嘅定罪定義、要求,都係會脫罪。

就好似呢單案咁,雖然被告用女同志 app、寫自己係 TB、入房見面時用被遮蔽身體又唔開口講嘢、事主話想搵「a girl」佢又話 overlook 咗、叫佢「姐姐」佢又冇反對……但呢啲行為,全部都可以有其他嘅合理嘅解釋(例如貪方便、貪玩、大頭蝦冇注意……),所以都符合無罪假定。又好似陪審團都有向法官提問「罔顧」、「風險」及「有機會」嘅定義,都係一啲好仔細嘅法律定義,唔係話做咗一啲嘢,就等於一定符合到。

呢一單案正正展示到俾公眾,從來喺無罪假定下,性罪行嘅案件,因為其好多時各有說法、證據不足嘅性質,甚至比一般嘅案件更加可能有「疑點」、更加難定罪。因此,法庭從來都唔係能夠有效為性暴力受害者彰顯公義嘅地方。

大家都知你立心不良、做過啲衰嘢,但係呢度係法庭唔係大廳,所以你冇罪,但學辯方律師話齋,「以後小心做人啦」。

之前好多嘅 #metoo 案包括呂麗瑤案件,唔少人評論因為法庭無法將被告定罪,所以原告就一定係誣告。呢個講法完全只能夠顯示佢哋對法律、法庭嘅無知。當然,亦唔係話上咗法庭,就未審先判定罪(其實現實正好相反),而係要睇 case by case 嘅證據。當年呂麗瑤案嘅裁判官亦明言,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相信事主並非出於報復或個人利益而重提舊事,更指佢肯公開指證係勇敢無私嘅行為,不論裁決會否如事主所願,佢挺身而出都值得讚揚。

不過經過呢幾年,我覺得法庭好笑嘅位係,無罪假定,適用於強姦犯,但係唔適用於有理想想改變香港嘅青年、唔適合對民主有抱負嘅任何人。

睇返《國安法》第一判唐英傑案,不設陪審團,法官話只要「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嘅口號有顛覆國家嘅可能性,「自然而合理」可以被裁定係顛覆國家意圖,唔理呢句口號仲可以有 1,000 個可能性。其他《國安法》案件,包括賤內涉及嘅 47 人民主派初選案,都係未審先還押(注意,懷疑強姦犯都不需要還押),劇本早已寫好,預計都係話你哋有顛覆國家嘅可能性,唔理其他嘅疑點,總之就係顛覆國家啦!

由於近年留意嘅都係政治案件居多,大多都基本上係「有罪假定」🌝 突然睇到一單無罪假定嘅判決,都幾心理不平衡 😀 只能夠話,法律面前,有良知嘅人含 X,無論係性別公義嘅路,定係民主嘅路,喺香港都真係有排要行。

今次呢單案,除咗事主真係好勇敢好值得讚揚之外,控方不少嘅陳詞亦好值得各位參考。例如思想開放不代表能夠接受畀任何人強姦、喺被告疑似刻意誤導受害人佢嘅性別,而又望唔到被告嘅情況下,唔係講咗「舒服」就係有同意性行為。即使喺現今嘅法例下、喺今次呢單案件冇辦法入罪,呢一啲嘅陳詞都會記錄存檔,喺性別公義嘅道路上仲要慢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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