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空姐牛肉飯」的東主郭德英,早前申請私人檢控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遭裁判官駁回。郭其後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並轉交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上訴庭今頒布裁決,駁回上訴,並裁定裁判官考慮是否批准私人檢控時,門檻應為「具表面證據」,而非「合理定罪機會」,並指如私人檢控申請被拒,申請人應提出司法覆核,而非上訴。

郭德英:李百全管理港台非常好 感欣慰

郭德英於庭外表示,會考慮會否提司法覆核,「坦白講,可能無咁嘅需要」,因梁已離職,並認為李百全現時將港台管理得非常好,令她感到欣慰,並認為以前的港台反中亂港,「煽動好多仇恨」,而她現時轉台時,看見港台播放大陸電視劇,「覺得幾好喎,起碼有大陸電視劇睇下」。郭又強調,「我唔係一定要令他(梁家榮)坐監,置佢於死地,我係好希望港台重回正軌」。

對於有外界質疑港台或淪為政府喉舌,郭指情況正常不過,「政府機構應該係要幫政府宣傳…我希望佢(港台)可以做到一個政府最大嘅喉舌,幫政府宣傳選舉、打針、政策呀,你唔使下下嘥咁多錢喺TVB賣廣告」,並指「無可能你出政府糧,跟住去反政府」。

律政司:應以「合理定罪機會」作準則

由於郭德英沒有聘請律師代表,法庭早前聆訊時,安排「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就法律觀點向法庭提出中立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曾向郭德英總結律政司及「法庭之友」對本案的立場,包括雙方均同意私人檢控制度合憲,並認為裁判官拒絕郭私人檢控申請的決定正確。今次裁決針對釐清批准私人檢控的準則等法律觀點。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早前陳詞指,裁判官應以「合理定罪機會」作準則,以防有人濫用程序,損害潛在被告利益。萬又指,事件關乎人身自由,須審慎考慮及採用與律政司相同的準則,即「合理定罪機會」。

上訴庭:「具表面證據」以取平衡

上訴庭則指,私人檢控權與基本法並無牴觸,不涉違憲。至於裁判官考慮是否批准私人檢控的門檻,上訴庭認為應為「具有表面證據(prima facie present)」,因該準則已於申請人及潛在被告人之間的利益取得平衡,原因包括裁判官於此階段的主要工作是進行篩選程序,排除不具勝算、瑣碎及沒有根據的申請,而潛在被告於此階段並沒有陳述權力。上訴庭又指,「具有表面證據」並不屬於低門檻,因裁判官須以其司法判斷,嚴格審視及嚴謹分析相關證據及資料,確保申請具備所有相關法律元素,以達至「具有表面證據」。

上訴庭又指,根據現時的證據及資料,並採用「具表面證據」準則,本案的表面證據亦不成立,因並無所需元素顯示梁具有相關的犯罪意圖,故裁判官拒絕發出私人檢控傳票的決定完全正確。

上訴庭:裁判官批准私人檢控傳票時 應知會律政司

對於律政司早前一方指,法庭決定批准私人檢控前,應知會律政司,並給予足夠時間律政司調查,以考慮是否介入等。上訴庭則表示,就如何發出私人傳票建立程序守則有利於司法正義,但認為此屬政府應處理的事宜。而裁判官於缺乏相關守則下,須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確保申請程序的公平性等。上訴庭又提出一系列建議,以供裁判官處理相關申請時採用,包括私人檢控官單方面提出私人傳票申請時,與律政司檢控官一樣,須具完全坦誠責任(duty of candour)、如裁判官決定就申請召開口頭聆訊,必須確保相關聆訊不會成為小型審訊(mini-trial) ,以及如裁判官決定發出私人檢控傳票時,應知會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MA2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