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集會,演變為警民衝突,多人被捕。34 歲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早前遭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判囚 5 個半月。被告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上訴庭今駁回上訴,被告須即時入獄。上訴庭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的說法有錯,且被告行為對公眾秩序構成相當威脅,判刑非明顯過重。

上訴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處理。上訴方與答辯方早前陳詞時,就涉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條文的詮釋各異。當中代表上訴人陳俊傑(34歲,地產經紀)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條文中「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與前綴的百合匙等屬同一類別,即用作非法入侵處所的爆竊工具,而索帶並不屬於相關類別。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可解讀為所有可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庭:非法用途並無特定內容 詮釋不會造成濫告

上訴庭裁定,條文中提及兩個「非法用途」均無特定內容,且不受「類屬原則」限制,並強調相關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因控方須證明至肯定被告具相關意圖。至於上訴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濫用司法認知,錯誤裁定索帶不會用來搬運傢俬電器雜物等,上訴庭認為裁判官並非是在運用司法認知,而是根據一般人共有經驗作推論。

上訴庭又指,於 2019 至 2020 年期間,裁判官所指的「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必然包括利用綑綁的欄杆雜物進行擠壓、撞擊,和衝刺等行為。涉及人數最少包括拆卸及收集欄杆雜物的人,不會由始至終只由一人單幹,故上訴庭不認為裁判官判斷有錯。上訴庭另指涉案索帶非法用途眾多,極其容易購買、便於收藏攜帶,不易引起懷疑,且一旦使用難以拆解。加上本案背景,包括可能牽涉的犯案人數和惡劣後果,上訴人罪行實構成對公共秩序的相當威脅,判刑非明顯過重,最終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 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