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三罷】被裁管鐳射筆罪成 青年就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
【1530 新增法官判詞】
網民前年 11 月 11 日發起全港「大三罷」,案發時年僅 19 歲的青年被指在屯門一個停車場管有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張慧玲今(11日)表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罪成,駁回上訴。
法官指,案發時香港已發生了「重大的社會事故」,非法集會、堵路、挑釁警方等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事件不斷發生。於本案中,有人投擲汽油彈,亦有人使用「經常在示威期間出現的行為挑釁警員」,即用鐳射光束射向警員。法官裁定上訴人當時曾參與先前的示威,認為他逃離示威現場,並不表示在他逃跑期間,已再無示威活動,或該示威行動已完全結束。
上訴人管有或攜有涉案的鐳射筆參加示威活動,明顯是「擬」或打算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用來傷害警員。法官稱,即使被告在被捕前的示威活動中,無用鐳射筆射向警員,並不代表他無該「打算」。被告逃離示威現場、在距離示威現場約 4 分鐘路程被捕,亦不表示上訴人當刻便沒有意圖「擬」或打算用鐳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傷害他人。
法官續指,考慮到本案所有環境情況,尤其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所在地點、其裝備等,上訴人在當時當地管有該鐳射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打算將鐳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作傷害他人之用。雖然案情顯示鐳射筆各部份是分開擺放,但組裝起來簡單快捷,並不影響上訴人的意圖,因此駁回上駁。
上訴人為甄振嵐(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屯門青賢街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原審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指,被告欲避開警員追捕,躲於汽車之間,並藏有鐳射筆、口罩及生理鹽水,加上被捕地點與示威地點相近,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用鐳射筆傷害警員,裁定被告罪成。
上訴方指出,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律政司作為檢控一方,應有充分理據去證明該鐳射筆當時被用作武器,但被告遭搜出鐳射筆時,身處停車場內,與當時附近的集結有一段距離,如上訴人無傷人意圖,管有鐳射筆就不需有合理辯解。律政司一方則指,被告當晚 11 時 08 分遭拘捕,當時正藏於車輛之間,並非正在離開中,身上除了鐳射筆,亦有手套、眼藥水、替換衣物等物,原審裁判官因此有權推論被告當晚參與非法集結,並有意圖用鐳射筆傷人。
案件編號:HCMA 1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