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有人發起中環「和你 Lunch」示威,一名水果店售貨員及銀行分析員今(1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承認暴動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等罪,二人分別被判囚 3 年 4 個月及 9 個月。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提及被告曾持傘,又一度指 2014 雨傘革命以和平非暴力抗爭,令港人引以為傲,而至今卻被暴力示威者騎刧,在雨傘的掩飾下無惡不作。

官:示威者以反修例作藉口 企圖以暴力迫政府讓步

法官判刑時指 2019 年香港政治為十分不平靜的一年,因反修例爭議而逐漸演變成暴力抗爭。即使政府於前年 7 月已承認修例工作失敗,但仍以同一藉口企圖以暴力迫使政府讓步。案發當日有人呼籲到商業心臟地帶集會,而新聞片段拍到被告水果店售貨員麥宏基有不同非法行為。被告用大袋搬磚頭,與其他人無差別投擲,除警車外其他車亦有被擲中。而銀行分析員黃天樂午膳時從九龍工作地點前往中環參與集結。

法官續指 2 人尚算年輕,可算香港未來社會棟樑。而法庭處理年輕被告特別困難,因他們將「接收整個世界」。若他們有決心改變,可改轅易轍,貢獻社會。而年輕人同時經驗不足,容易受人唆擺。被告年輕但心智成熟。法庭參考梁天琦案中的判刑因素,指本案暴動非突然發生,被告裝扮可隱藏身分;案發時為商業心臟地帶午膳時間,有人破壞公物,有 200 多人聚集,又有人向行車線無差別掟磚,沒有人嚴重受傷屬不幸中之大幸。

法官批評,麥破壞香港素來引以為傲,身為和平務實,商業社會的名譽。而被告求情形容他才德兼備、正真誠實。法官接納他是有為年輕人,但其智力正常,心智成熟,應有分析能力及要為行為負責。而本案最應負責的是那些道旁兒,姑息養奸的政治領袖和教育工作者。麥承認的暴動罪以 5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 3 年 4 個月。

官:非暴力抗爭港人曾引以為傲

而辯方為黃天樂解釋噴火槍等物品為燒烤用途,法官認為他難以自圓其說。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位於香港心臟地帶,被告帶上雨傘及有蒙面,不可能沒有看見現場暴力場面。雖無證據證明他有暴力行為,被告在場助長其他暴力示威者。而被告手持雨傘,法官忽然提及,2014 年雨傘運動期間,香港人以和平抗爭為傲,以和平非暴力,堅持以卑微姿態抗爭。但案發時已被暴力示威者騎劫,在雨傘的掩飾下無惡不作。

被告特地到場參與,攜帶可用作破壞的工具。法官續斥被告破壞香港祥和氣氛及互信。法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未必是壞人」,但曾受高等教育,而不論其理念多麼無私,即使動機真誠而純粹,亦要為破壞行為負責。黃天樂承認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蒙面法以 8 個月作起點,兩罪期期同時執行,認罪扣減及考慮求情後共判囚 9 個月。

被告曾掟磚及架路障

案情指,當天有人於網上呼籲當日中午參與「和你 Lunch」示威,中午時有人身穿上班裝束或黑色衣物聚集。而被告麥宏基被拍到曾阻擋消防車及掟磚,又與其他人築起路障。而被告黃天樂則被拍到身穿上班裝束,手持雨傘站在現場。現場有人向警車掟磚,導致擋風玻璃破裂及左邊車身凹陷等。警方清場時分別拘捕兩名被告。麥宏基身上攜有口罩、面具及士巴拿等;黃天樂則㩦有鉗、卡式氣罐及噴火槍。

求情:被告願付維修費

辯方為麥宏基求情指,他案發時為大專生,現於水果店任職售貨員,被告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柱。而他願為受損警車支付 15,000 元維修費。麥認罪悔意,願承擔責任。辯方指被告又義教初級健身班,引述求情信形容他樂於助人、成熟有反思。

而被告黃天樂的求情指,被告除手持雨傘站在前線外沒有暴力行為,沒有進一步動,僅屬示威者,案發時午膳時間前往中環參與集結。辯方續引述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樂於助人,本有大好前途,本案對他而言已屬「大懲罰」。

被告麥宏基(24 歲)被控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中環干諾道中參與暴動。麥及黃天樂(34 歲)另分別被控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違反禁蒙面法。二人同被控同日在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黃天樂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罐卡式氣罐、一支噴火槍和一把鉗。麥承認暴動罪,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則獲法庭存檔。黃承認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法庭存檔。

案件編號:DCCC 612/2020、DCCC 6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