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旺角】健身教練襲警、拒捕罪成囚 4 月 官:警非機械人 證供不會如錄影般準確
前年 7 月 7 日九龍區遊行中,36 歲健身教練被控襲警及拒捕兩罪,今( 1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劉淑嫻表示,辯方質疑控方證人的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但證人不是機械人,證供不會如錄影片段般準確;就算有差異也是細微及非關鍵,故接納二人證供。裁判官續指,呈堂片段開始時「已發生了被告打招的臉頰一下」,因此無法推翻證人證供,無法證實被告路過而被誣告,故裁定襲警罪成立。加上片段顯示被告被捕期間表現不合作,故裁定拒捕罪成立;兩罪共判監 4 個月。
退庭後,有旁聽人士向被告大喊「保重!撐住啊!」
接納警證供 官:證人不是機械人 證供不會如錄影片段般準確
裁判官劉淑嫻表示,辯方質疑控方證人的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但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二證人,即警長招敬聰及警員 9865 古志華的證供清晰明確,辯方將證人供詞逐秒與呈堂片段對比,但證人觀察受制於當時情況,即使有差異也不認為證人供詞不可信、不可靠。裁判官又說,證人不是機械人,證供不會如錄影片段般準確;就算有差異也是細微及非關鍵,故接納二人證供。
不考慮被告事發時指「我企響度啫,你話我襲警,痴線㗎?」
辯方案情早前指,被告當日在亞皆老街過馬路,當他走到路邊便遭招及其同袍捉住,被告從沒出拳襲擊招,亦無不斷掙扎、沒任何行動想要逃走。而錄影片段可清楚聽到,被告被制服後曾對鏡頭直斥「我企響度啫,你話我襲警,痴線㗎?」、「我企係度啫,唔知點解行埋嚟拉我!」招表示對此沒有印象。惟裁判官指該是「開脫性陳述」,即被告事發時被指控下的反應,但未經盤問測試其可信性,故法庭不會給予比重。
裁判官又說,雖然片段及警員古志華均無法證實,警長招敬聰事發指曾對被告說「唔好再反抗,否則拉你拒捕、襲警」;但當時環境混亂、嘈雜,加上片段顯示招的口部正開合,認為招曾說相關說話但被告和古均無法聽見。
官:片段無法拍到襲警經過 無法推翻警證供
裁判官續指,呈堂片段無法攝到涉案地點,片段開始時間「已發生了被告打招的臉頰一下」,「因此無法推翻招的證供,無法證實被告路過而被誣告,也無法反駁被告是由人群中走出來」,故裁定襲警罪成立。
就第二項拒捕罪,警員古志華供稱當時用手按著被告肩膀並推他至亞皆老街 Apple Shop,被告一路掙扎;招敬聰則指待被告平靜後替他上手扣,被告開始掙扎。裁判官說,雖然無法排除因前方警員推向被告,同時招向後拉被告,導致被告和後方的招及其他警員失平衡一同倒地;但片段顯示被告被捕期間表現不合作,故裁定拒捕罪成立。
辯方:事發至今兩年 被告一直承受心理壓力
辯方求情時指,是次控罪案情非同類型案件最嚴重;雖然案情指被告打了招的臉頰一下,但當時招有佩戴頭盔,醫生亦沒無驗出任何傷勢,至於手腕擦傷也不是被告刻意造成,傷勢輕微亦非永久性。辯方續指,案發至今已兩年,被告一直承受心力壓力,也是一種懲罰,望法庭能判以短刑期處理。
裁判官判刑時指,警員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加上他們的職責是維持社會安寧,安全理應受保障;但考慮到被告兩年來的心理壓力以及案件非同類型最嚴重,醫生亦無驗出傷勢,故就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至於拒捕罪則判處2個月監禁,但裁判官認為兩罪非單一事件,故拒捕罪的1個月監禁需分期執行,共判監4個月。
被告陳正男( 36 歲,健身教練)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7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24 至 26 號地下外,抗拒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署警長招敬聰。
案件編號:WKCC38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