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署 (維基百科圖片)

去年 9 月 21 日晚上,逾百市民圍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學生被指藏有打火機燃料、鎚子等物品,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指被告曾遭受警員蓄意以警棍打擊左眼等酷刑對待,反對所有控方證物呈堂。裁判官劉綺雲今指警員證人誠實可靠,被告所言令人難以置信,肯定被告並沒有遭受酷刑對待。裁判官認為被告管有的涉案物品屬攻擊性武器並意圖傷人,裁定他罪成,還押至 10 月 27 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被告女親友聞判後激動哭泣,並於被告進入被告欄前一度緊捉著被告手部。

被告吳俊偉 (24 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辯方質疑被告遭警方酷刑對待 不獲裁判官接納

辯方早前曾質疑,被告背包搜獲物品涉為「插贓嫁禍」,並反對所有控方證物查呈堂,並指被告被捕時遭警方酷刑對待。包括有便衣警以警棍毆打其眼部、有警員命令被告穿起背囊、戴面罩及手套拍照,並對他作初步檢查,要求他脫下內褲、下體全裸讓他檢查傷勢等。

裁判官今先就被告稱遭受酷刑這一指控作裁決,並裁定6名相關警員證供誠實可靠,盤問之下並無動搖,亦無重要分歧。相反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部分證供難以置信,包括他指曾遭警方要求脫掉內褲,裁判官指被告對此必然感到極大羞辱,惟他當時卻沒有向律師提及這一重要環節,並不合理。

裁判官:被告傷勢合乎常理

裁判官又指,被告被捕過程中曾一度「向前仆低」,導致身體與堅硬地面發生碰撞,且他被捕時不斷掙扎,認為認為左眼傷勢屬於輕微,受傷合乎常理。最終裁定被告並無受到酷刑對待,而於警署內拍照,交出其手機密碼等一系列程序,亦屬被告自願進行。

裁判官最終裁決指,肯定被告案發時背有涉案背包,包內物品包括汽油彈,屬攻擊性武器。考慮案發時現場環境,被告衣著及所攜帶的保護裝備,符合暴力示威者的裝束,並認為他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用於傷害他人,並無其他合理辯解,法庭亦可完全排除辯方說法的可能性,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WKCC 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