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覆核終極上訴 】鄉議局:《基本法》在於延續過去 丁屋當時合法便受保護 上訴方:荒謬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就興建丁屋政策提司法覆核,高院前年裁定,以私人協約(即用官地)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不合憲,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於「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的方法合憲;與訟各方均提上訴,上訴庭其後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郭卓堅一人不服並作終極上訴,終院今(12 日)完成聆訊,將擇日頒布裁決。
鄉議局一方認為,《基本法》主旨在於延續主權移交前的事,只要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過時是受當時的司法制度認可,便應受保護,毋須尋根溯源。上訴方就認為,《基本法》作為一份具靈活性的文件,用過去演繹條文屬荒謬。
上訴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另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本案主爭議點,為丁屋政策中,男新界原居民可一生一次申請在認可鄉村內建丁屋的權利,是否屬《基本法》第 40 條的「合法傳統權益」。
鄉議局:《基本法》通過時合法 丁屋政策便受保護
代表鄉議局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今透過視像系統陳詞指,《基本法》第 40 條中「合法」一字,應理解為任何在 1990 年《基本法》獲通過時,獲司法系統認可的權益,便是合法,而丁屋政策正是當時獲認可的權益之一,故此丁屋政策理應受《基本法》第 40 條保護。
彭力克指出,丁屋政策早於 1972 年實施,而中英兩國就香港的交接問題商討時,亦有對丁屋作出一些豁免,在《中英聯台聲明》附件三可見,丁屋政策早已獲認可及接納,而由於該部分最終成為《基本法》一部分(即第 120 至 122 條),故從《基本法》來看也是接納了丁屋政策。
昨日聆訊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法庭是否是須將時光倒回至 1990 年,按當時的情況考慮,彭力克認為《基本法》第 40 條只是單純地對當時合法的新界原居民權益予以保護,從未要求法庭去重看當年的情況作考慮;而當年的人並非透過貪污等不法手段取得丁屋,而透過政府授予,因此必然有合法性。
至於上訴方指,《基本法》第 40 條與第 25 條及 39 條有關人人平等的部分有矛盾,彭力克認為,第 40 條本意就是讓丁屋等相關原居民權益,成為「法律保證的利益」,只要相關利益合法便可,從不關乎《基本法》的條文問題,更與第 40 條是否與《基本法》的條文是否一致無關。
鄉議局:《基本法》主旨在於延續當時權益
就着「傳統」一字上,彭力克指從《基本法》延續舊有憲制的性質可見,傳統不等於要追溯至 1898 年新界被租借時的歷史,而且相關起草文件亦顯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從沒理會過 1898 年的事,只着眼於當時 1980 年代的情況,所以法庭根本毋須從學術角度探討歷史,這也非《基本法》第 40 條所要求的。
彭力克表示,整個《基本法》主旨是在於延續性,將《基本法》生效前各人所享有的權利及得益,帶到《基本法》生效之後,因此第 40 條中的「傳統」,重點也是在於延續相關合法權益;而《基本法》第 122 條便是為認可丁屋政策在《基本法》生效後仍有合法性而設,所以就算政策重男輕女,也得以延續。
彭力克補充指,《基本法》的起草文件顯示,丁屋政策本來就包括在第 40 條的雛型之內,目的是為了避免各方攻擊,讓丁屋政策能有憲制保護;而即使起草委員會的委員經過多番爭論後,也決定免丁屋政策受憲制挑戰,其間從無考慮過 1898 年或其他歷史的事。
上訴方:《基本法》具靈活性 用過去演繹屬荒謬
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回應時就指,若細心留意用宇,《中英聯台聲明》附件三並非直接表示接納丁屋政府,而僅是將決定權交予特區政府手中,但最終政府只決定採取中立,讓政策繼續存在,甚至沒有修改當中不合理之處;另外《基本法》第 40 條沒表示要特別保護男性權益,第 120 及 122 條也從沒寫明要維持丁屋政策。
李柱銘指,現時政府及鄉議局對《基本法》第 40 條的理解,猶如「只有現存,沒有未來」,批評「當《基本法》被稱為一份具有靈活性文件,但將之演繹時卻停留在 1990 年,這是荒謬的。」
聆訊完結前,李柱銘表示,這次聆訊在兩個颱風之間進行,他期望法庭頒下裁決當天,會是陽光燦爛的日子。
案件編號:FACV2、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