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記者藏彈殼罪成 判 240 小時社服令 官:被告無意圖傷人,受精神病影響犯案
一名報稱記者、患儲物症及自閉症的男子,前年 11 月在西灣河港鐵站被搜岀藏有 38 枚催淚彈彈殼、彈頭等,早前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裁判官王證瑜今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指案情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考慮涉案彈殼等以無法重用,被告亦無意圖用來傷人或損壞財物,且本案情況特殊,即被告受先天精神病影響,包括囤積症等,認為判刑足夠反映案件嚴重性、具備阻嚇及懲罰效果。
裁判官又指,根據辯方呈上數個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而沒有被律政司覆核或上訴的案件,顯示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不一定原則上出錯,但強調每宗案件判刑因案情而異。
控方:對判刑無異議
辯方今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他接受最高時數,即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辯方早前求情被告即使患有先天精神病,亦沒有「周圍同人攞支援」,日後會正視其精神缺陷,「諗清楚」如何做記者。
控方則指,判處社會服務令屬比較寬鬆的刑罰,但考慮本案案情及被告確有獨特情況,故對裁判官判刑並無異議。
官:精神狀況為判刑關鍵
裁判官王證瑜早前聽取求情後指,被告精神狀況為案件判刑的關鍵因素,考慮到醫療報告確認被告患有抑鬱症、行動比較隨機,加上求情信內容正面「會畀被告一個機會」,決定為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周敏(27歲),早前自辯時稱自己為《香港學生媒體》記者。他被指於前年 11 月 18 日凌晨,在港鐵西灣河站被搜出管有 38 枚已使用催淚彈彈殻、瑞士萬用刀及膠索等,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他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裁決時,不接納被告稱執拾彈殼是想作家居裝飾,裁定他無牌管有彈藥罪成,但接納被告管有萬用刀等是緣於他的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過度獲取囤積症,因此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5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