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 月 案中 3 女子被捕時照片(鄭達鴻 FB)

去年 4 月,一對姊妹及另一女子被指在炮台山一條行人天橋噴字,及被搜出噴漆等,兩姊妹同被控刑事損壞,女子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三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一度還押,案件今(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3 人得知結果後,面容頓時由繃緊變得寛容,散庭後亦有與親友相擁。

裁判官王證瑜指,本案性質嚴重,事發時很多社運事件發生,破壞公物情況猖獗,原本打算判處不少於兩周監禁,但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各人有悔意,內容正面並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加上案情上破壞程度不高,涉案物品雖是公物,但非位於政府合署等重要地方,故決定給予一次機會。

辯方今作進一步求情時指,兩姊妹有悔意,在早前罪成還押兩周時,已深切知道須守法,隨後獲保釋後已重新找到工作,其中姊姊次被告林瑋婷更找得兩份兼職工作,兩人已熱切投入社會;又提及姊妹母親在報告中描述兩人孝順、獨立、循規蹈矩,會全力協助她們更生,可見她們獲家庭強大支持。

至於第三被告滕克恬,辯方亦指報告顯示她有悔意,承諾會做個守法市民,同時獲家人支持,亦有正當職業。辯方希望法庭能按報告建議,向 3 人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依次為林燕虹(24歲,侍應)、林瑋婷(29歲,售貨員)和滕克恬(26歲,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首、次被告為姊妹,同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6 日,在炮台山站 B 出口附近損壞行人天橋。滕克恬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該行人天橋。

案件編號:ESCC19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