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0 月 6 日,有示威者闖入長沙灣政府合署破壞。

前年 10 月 6 日的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一名樹仁大學傳理系學生,被指於深水埗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他早前否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今( 15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男學生須還押至 10 月 29 日判刑,屆時辯方將求情。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本案唯一的爭議是影片中投擲燃燒玻璃樽的人士 X,是否被告。本案中,只有控方第二證人(高級督察)確認被截停的被告是縱火者 X,但法官指,控方第二證人在 X 約 40 米外目擊他投擲玻璃樽,觀察過程只有約 30 秒。當時連同 X 在內有 8 人在現場,大部分人身穿與 X 相似的衣著和背囊,加上當時情況混亂,X 縱火而其他人擲磚。X 縱火後立即跑回傘陣,控方第二證人亦曾分心。法官認為,即使第二控方證人誠實地講述他所見所信,法庭亦不能穩妥依賴其證供去證明被告就是 X 。

官:閉路電視片屬有力證據

不過,法官指,考慮到本案中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和不受爭議的證供,他有以下觀察:首先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由 X 在後巷縱火至被告在後巷出口被截停,只有短短 2 至 3 分鐘、片段可見後巷不長而且狹窄,中間又有修路工程、當 X 投擲完玻璃樽後跑向 D 被截停的方向、被告的特徵、衣著和裝備與片中的 X 吻合、被告外套左邊袋有兩塊碎布,與玻璃樽內的碎布相似、被告的面布和背囊內的一件紅色 T 恤,被檢驗出有微量有機混合劑。

法官指出,上述都是有力證據,認為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就是投擲玻璃樽的人,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鄭永揚(20歲,樹仁大學傳理系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 3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