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一對男女學生被指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男生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1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個月。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與他人在馬路聚集,破壞社會安寧,強調初犯亦須判處監禁式刑罰。另外,被判無罪的女被告申請訟費被拒,裁判官指她遭截獲地點與非法集結位置接近,她攜有手套及膠索帶,「這些物品獨立來看有平常用途,但案發當日她一併帶上身,考慮當時環境,看不到一併使用的合理用途」。

裁判官宣判時,旁聽席一度輕微鼓譟,男被告的一名女親友眼泛淚光。男被告精神不俗,聞判後神色從容,舉起大拇指及「OK」手勢安慰親友。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今日求情指,被告現年 20 歲,任職電工學徒。辯方呈上 13 封由被告、其父母及同學的求情信,引述被告指因本案飽受心理壓力。根據背景報告,被告真誠認錯,承認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罔顧法律後果,強調不會重犯。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還押已受極大教訓,他亦明白判監所在難免,但盼判處較短刑期。

官:被告與他人聚集 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崔美霞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暴力情況,但被告與其他人在馬路聚集,令情況迅速惡化、破壞社會安寧,影響在場人士人身安全,強調判刑須考慮維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裁判官指被告背景無減刑因素,又指即使他初犯,判處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終判監 4 個月。

另外,男被告面對的刑事毀壞罪,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他與無罪的女被告申請訟費。控方反對辯方申請,指刑事毀壞罪表證不成立,是因沒有證人能指出交通燈被損壞,「無論(刑毀)控罪結果如何,相關證據都不能被忽視。」控方又指根據女被告的裝備,尤其是 3M 手套及膠索帶,以及她與非法集結地點的距離,足以構成自招嫌疑。

官:女被告攜手套膠索帶 屬自招嫌疑

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就男被告的申請,她同意控方所指,不能將表證不成立的刑毀罪切割出來,拒絕其訟費申請。裁判官亦認為女被告自招嫌疑,指她遭截獲地點與非法集結位置接近,她當時攜有手套、膠索帶、眼罩及生理鹽水,「這些物品獨立來看有平常用途,但案發當日她一併帶上身,考慮當時環境,看不到一併使用的合理用途」。拒絕女被告訟費申請。

兩名被告依次為王豪旻(19 歲)及李珮瑜(20 歲),同報稱學生,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指他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30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