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中),圖片來源:南區區議會

南區區議會去年召開會議,原定討論「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個案」的議案,惟民政事務專員認為議案超出區議會職能,故南區區議會秘書「拉隊」離場,事後亦無就議案發佈會議紀錄及錄音。時任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隨即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案件經聆訊後,法官周家明今頒佈判詞,指議案部分內容屬區議會職能,但部分超出區議會職能,包括質疑警方如何保障被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力等,質疑頒令是否具實際用途,最終拒絕頒令任何命令。

司法覆核申請人原為時任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羅其後離任,並改為由現任的南區區議會副主席司馬文擔任申請人以繼續訴訟。答辯人則為南區區議會秘書葉偉思,葉當時為南區民政事務處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

如區議會只要求 MIP 個案是否涉南區 官認屬區會職能

法官周家明今頒布裁決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的相關條文,區議會職能應只限於地區事務。至於「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個案」的議案是否屬於地區事務,則須視乎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為何。他指如區議會要求提供處理 MIP 個案的指引細節,以評估警方有否適當跟隨指引處理 MIP 個案,或是否涉及南區區內的個案等,法官則認為議題屬於區議會職能。

但如提出該議案的目的,是為令區議會就指引是否適當或須否改善,作一般性討論,法官則認為並不屬於區議會相關的職能範圍。惟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均沒有澄清相關事宜。法官又認為,議案中部分內容,即要求警方提供於 2019 至 2020 年間,在南區處理相關 MIP 個案的數字屬於區議會職能範圍。而質疑警方如何保障被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力,表面看來則超出職能範圍。

法官質疑如現時頒令指區議會秘書有責任發佈相關 MIP 議案記錄,是否仍具實際用途,並認為同類事件日後再次發生的機會不高,最終拒絕頒下任何命令。與訟雙方可就濟助事宜,於21日內向法庭作進一步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HCAL18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