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博士生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前年 6 月 12 日於立法會外無警告下施放催淚煙,令他吸入催淚煙而精神受困等,向警方索償。警方其後以申索「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要求審裁處駁回申索,但被拒。代表警方的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今 (19日) 開庭處理,律政司質疑博士生申索是想向警方施壓,別有用心,法官潘兆童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梁偉文今陳詞指,申索人吳嘉倫原以集會自由權利受損為理由之一,提出申索,但他其後同意不再就此事宜爭拗。律政司認為吳此舉是「移花接木」,以提出申索作為平台,向警方施壓,要求警方解釋,指控是「別有用心」。至於吳嘉倫指,施放催淚煙構成襲擊,律政司一方認為,吳須證明警方以他為目標,但明顯警方當日並非以吳作為目標。

沒有律師代表的吳嘉倫自行陳詞指,他案發當日身處夏慤道一帶,與立法會外施放催淚煙的位置相隔約 200 米,距離頗遠。他認為警方未能證明,於該處施放催淚煙屬合法。至於律政司指,催淚煙不構成襲擊,申索人認為,審裁官已作出裁決,屬事實裁定,上訴庭不應介入,但法官表示相關事宜不屬事實裁定,而是法律議題。

案件編號:HCSA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