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後,警方翌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截查多人,年輕女子被指藏有 30 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遭裁定罪成,判囚6周。女子不服定罪提上訴,今由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她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時,考慮了被告警誡前的對答,包括稱彈弓杯是用作「射波子」等,令定罪不穩妥。

代表上訴人的劉曉敏(24 歲,報稱無業)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劉於接受警誡前,女警盧卓凝曾表示她就「彈弓杯」,即自製發射器查問被告用途,被告表示是用作射波子。被告其後於警誡下則指「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其他嘢都係自衛用」。

上訴方指,雖然裁判官裁決時表明,為保障被告利益,他不會考慮盧警員有關警誡前的供詞,惟裁判官並無指明是否包括被告的有關回答。而根據被告警誡下的供詞,似乎是指「波子射波子」,存在語病及不合邏輯,質疑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了被告於警誡前被指曾表示「彈弓杯」用作「射波子」的對答,對其不公,令定罪不穩妥。

律政司:雖無提及主語    但意思明確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當時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在地上,當中「彈弓杯」位於波子旁邊,故警員其後指著地上物品查問用時,雖然被告指「用嚟射波子」時沒有提及主語,但明顯是表示彈弓杯用作射波子,故認為裁判官不必就此問題再作澄清。

至於上訴方曾攻擊作供、盧姓警員誠信,指她於休庭期間偷看記事冊。律政司一方表示裁判官已處理相關事宜,指盧看過記事冊後的證供並無更改,前後一致。上訴方則指,只要盧堅持記事冊上紀錄的事宜,其證供必然一致,惟相關行為對被告造成不公,認為裁判官不應接納盧的證供。

裁判官葉啓亮早前裁決指,拘捕女警在休庭時翻看筆記,但不排除是無心之失,裁定誠實可靠,相反辯方證供矛盾。他又稱被告身處社會活動現場,有機會遇上追截或被人襲擊,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傷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監禁 6 星期,但批准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MA3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