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五名中大學生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蒙面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考慮暴動規模、對公物及警員的傷害、以及暴力程度等因素後,分別判處五人監禁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

其中 4 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被判囚 4 年 9 個月,23 歲的符凱晴則被判囚 4 年 11 個月。她在庭上親自陳情指,不後悔自己行為,雖然在部分人眼中,「犯法就係犯法」,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形容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如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後悔,「悉隨尊便」。(另見全文)

多名旁聽人士聞判後痛哭拭淚,有親友向被告大叫「我愛你呀」、「Love you」。

11.11 中大衝突

法官:持螺絲批、木板等 顯示被告有備而來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雖沒有證據證明首三次衝擊,被告都在現場,但經媒體廣泛報道,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他們仍身穿黑色衣物及戴上面罩到場,顯示其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現場人士不斷進出,不斷有人加入才可令集結維持一個多小時。

法官又指,本案暴動約有數十人參與,不算十分多,警方多次舉旗警告後仍不肯散去,示威者又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有示威者手持雨傘,身穿黑衣以逃避法律責任。而 5 名被告均身穿黑衣、戴上面罩等,其中高梓斌被發現持有木板,符凱晴攜有螺絲批,許貽顓則持有扳手,顯示他們有備而來。

法官指,案發當日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期間曾投擲 23 枚汽油彈。而第 4 次衝擊歷時兩分鐘,示威者向警方強烈攻擊,共投擲 5 枚汽油彈,導致現場火光熊熊,濃煙四處,如控方形容猶如戰場。汽油彈對現場造成一定損毀,亦不能忽略對現場人士人身安全的風險。本案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但法庭不應只考慮其個人行為,亦要考慮整個群體的行為。

暴動以 5 年作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本案暴動規模及人數,指判監為唯一選擇。首項暴動控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雖然案件對被告學業及前途有一定影響,但他們須承擔責任。對於辯方指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法官認為,相關案情由警方及媒體拍攝,看不到有何理由不同意案情,故不會因而作出扣減。法官指留意到,本案案發至今近兩年,雖明白候審對被告構成壓力,但並非因控方不合理延誤所致。

法官續指,次被告符凱晴在一宗非法集結案的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加刑兩個月。考慮到 5 名被告年輕沒有案底,酌情扣減 3 個月刑期。蒙面罪則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符凱晴及許貽顓分別被指管有螺絲批及扳手,判囚半年。法庭考慮暴動罪刑期時已考慮蒙面及管有涉案物品等因素,因此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資料圖片:中大二號橋

首被告求情指曾有輕生念頭

辯方今早為首被告劉晉旭求情時強調,他尊重法庭裁決及有悔意。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逗留的時間,沒有警員嚴重受傷,被告亦沒有掟磚等行為,被制服時亦沒有掙扎。其醫療報告顯示他身體潺弱,患地中海貧血。被告醉心廚藝,希望可到法國學師。他亦不時參與義工派飯活動,本性善良,重犯機會低。辯方又透露,被告一度有輕生念頭,幸得親友支持而積極面對人生,希望可鑽研廚藝,將來為香港作出貢獻。

符:如認為重判可令我反省「悉隨尊便」

次被告符凱晴今早則解除代表律師職務,親自讀出陳情信。她指,無意藉此信博取求情及憐憫,她不認同法律本身,對自己行為並不後悔,亦認為判決不合理。她在信中又指,在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形容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她指,自己不再相信司法制度,只希望藉此機會表達不滿,若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後悔,「悉隨尊便」。

辯方指陳歷釋患重度抑鬱

至於第三被告高梓斌,律師求情指無證據證明他有實際參與、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辯方又引述求情信指被告成熟、關心別人、奉公守法、努力上進。被告本質不壞,希望將來經營社企;即使控罪令他的計劃遙遙無期,他也不會放棄對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被告陳歷釋,律師指他原本成績優異,因本案飽受煎熬,患重度抑鬱症,令成績大跌,因情緒波動而休學。律師又指,被告堅持自己清白亦「無說話好講」,他有個人看法及堅持政治理念,沒有悔意;但對本案令親友傷心感後悔。辯方為許貽顓求情則指,他的報告內容非常正面,有良好家庭。即使在本案影響下仍努力完成學業;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

五名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2 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 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 11 月 11 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五人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防毒面罩、口罩、圍巾及面巾等物品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被指藏有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許則被指藏有扳手。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