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人」之一的黃偉然在港所涉的製造爆炸品案,今(1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他精神不俗,穿著西裝出庭應訊。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日期,辯方不反對及沒有保釋申請。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將本案押至 11 月 9 日在區域法院答辯,黃偉然繼續還押,離庭前有旁聽人士與他揮手。

被告黃偉然(29 歲,機械技工)被控製造爆炸品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 DNT 的強力炸藥。控方今日修訂控罪日期,改指他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 DNT 的強力炸藥。

黃偉然另與 9 人包括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們在前年 12 月至去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 別名:大媽、姑姐或 Sister的人)、一個稱作「 Zizi 」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 12 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警方調查,或因調查引起的刑事訴訟。

案件編號:FLCC2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