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女生認刑毀優品 360 律政司成功覆核 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姑息野蠻行徑
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7 人被指在葵芳破壞「優品 360」,當中 4 名 16 至 19 歲女學生承認一項刑事毁壞罪,被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改判 4 人入更生中心。法官潘敏琦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平衡懲罰及更生兩方面「拿捏不準」,量刑時著重更生。法官指法庭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律政司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答辯方由大律師李頌然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法官張慧玲及法官李運騰共同審理。
法官:原審裁判官量刑偏重更生、拿捏不準
法官潘敏琦在判詞指案情嚴重,事發於香港面對差不多無日無之的示威、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的「高危日子」。4 名被告響應網上號召,穿著示威者常見裝扮,連同其他人進入涉案的店舖內大肆搗亂,破壞店內物品,令當時在店內的顧客慌忙離開,店內職員亦驚慌掩耳躲在收銀機後。
法官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雖然知悉案情嚴重,並明白需要在懲罰及更生兩方面作出平衡及考慮,但指他在兩者之間的拿捏不準,量刑時偏重於更生,忽略了本案的嚴重程度。
法官:明白被告信念但不能忽視事態嚴重
法官表示明白 4 人基於她們的信念而參與此破壞行動,案發後已經非常後悔,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事態嚴重,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法庭又指,即使被告真誠悔改,在懲罰、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與給予她們更生機會,兩者之間作平衡考慮,唯一恰當的判刑是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好讓她們接受應得的懲罰,同時亦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
4 名答辯人依次為陳佩瑩(18 歲)、曾梓嫣(18 歲)、16 歲少女、黃斯曼(19 歲),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即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 5 樓「優品360」內,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16 歲少女被判 24 個月感化,餘下 3 名女生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CAAR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