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被告李志宏(穿西裝)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去年 5 月 24 日的港島「反國歌法、國安法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於銅鑼灣鵝頸橋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案件今(1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引李在銅鑼灣祟光百貨針對警員的行為,助法庭推論他在涉案地點作類同行為。辯方批祟光事件時地與本案不相關。裁判官劉綺雲最終批准事件呈堂,並裁定本案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再訊。

就被告當日在祟光百貨針對警員所作行為,能否被呈堂至法庭,控方認為能成為本案證據一部分,助法庭推論被告對銅鑼灣衝突有一定認知,才會在鵝頸橋作出指罵警員等行為。控方強調,事件是用於推論,而非作直接指證用途。

辯方則認為祟光百貨事件發生的時間及地點,與本案不相關,並指在祟光百貨作上述行為,不等於在鵝頸橋做類同行為,冀法庭「考慮舉證價值係咪強到值得去接納」。辯方又指,事件即使與本案相關都「浪費法庭時間」,因要法庭額外處理控罪以外的事。

裁判官休庭 45 分鐘後,決定接納祟光事件作證據,並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自辯,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再訊,同日將訂定結案陳詞日。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李志宏(25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恐嚇性、侮辱性言詞,或展示相關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李志宏月初宣誓無效離任區議員

李志宏經 2019 年區議員選舉當選為沙田區議員,早前在區議員辭職潮下被重選成該區主席。他本月 4 日宣誓後,與同區另外 8 人被政府指宣誓有效性成疑,須補充資料。4 日後,即本月 8 日,李被政府裁定宣誓無效,須即時離任。

案件編號:ESCC24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