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 Telegram(下稱 TG) 頻道「SUCK Channel」擁有人的 26 歲男子伍文浩,早前否認於前年 8 月至去年 8 月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等共 25 罪受審。案件上月結案陳詞時,辯方引用《證據條例》,反對涉案所有數碼證據呈堂。

控辯今(1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此陳詞,控方批辯方申請不合理,應早在證據呈堂時提出。辯方反指控方於結案陳詞中,試圖用連登帖文等傳聞證供,證明被告就是頻道擁有人 Sucker,違反證據呈堂時的說法。法官許肇強將於 12 月 1 日就申請作決定。控方表明,如法庭撤回有關證據呈堂,不排除會重新開案。

控方:有問題應及早提出

控方今指,翻查法庭錄音後確認,整個審訊期間,辯方沒有提出證據呈堂性(admissibility)的問題,控方亦未曾就此同意辯方保留權利。控方提出 3 點反對辯方申請。

第一,控方從沒同意辯方將數碼證據的可呈堂性,留待審訊最後階段,即結案陳詞時才處理,「其實係浪費緊大家時間」,並批評辯方書面陳詞每次涉及可呈堂性爭議,就轉移焦點至反對傳聞證供上。

第二,辯方在審訊不同階段,有不同機會提出挑戰,例如在中段陳詞等,「佢哋應該知道,本案核心係啲數碼證據,如果佢爭議,應該要做咗(反對)先。如法庭認為唔能夠呈堂,根本呢單案都係無㗎喇喎。」

第三,涉案有多種數碼證據,包括頻道內訊息、被告手機內相片、連登、Facebook 等截圖,但辯方未指明哪些要撤回,「佢哋話每一種都(要)挑戰,每一種都係傳聞(證供)。」

控方強調,有關數碼證據屬環境證供,證明被告為頻道發表訊息者,「佢作為 owner,絕不可能見有人用 SUCK Channel 假裝 Sucker 而不作任何行動」,加上被告警誡下供詞、連登等都有類似 Sucker 字眼用戶名,都可進一步推論被告是 Sucker。控方又指,如法庭接納辯方申請,「會引起好多問題」,表明控方或要申請重開案情,重新處理承認事實、重召證人,甚或準備進一步專家報告等。

辯方:控方結案陳詞違反證據呈堂時說法

辯方回應指,涉案數碼證據爭議不是呈堂性問題,而是控方當初將證據呈堂時,說明不會當作傳聞證供使用,但最終在結案陳詞上,卻引用連登等帖文,試圖證明被告就是發帖者 Sucker。辯方引述案例指,控方如擬用上述傳聞證供,必先解釋,例如有沒有人目擊發帖者發帖、如何確認帖文由被告發出等,「佢要講清楚,憑咩話 Sucker 就係被告人;憑咩話(TG 頻道)標示發布者就係被告人......我嘅陳詞係,佢一路都講唔到」。

辯方又指,因控方在審訊最後階段才誤用傳聞證供,因此在現階段提出申請;亦反對控方重開案情建議,「(佢哋)一開頭已表明不依賴傳聞證據。」

被告遭控 7 罪及 18 項交替控罪

被告伍文浩(26 歲),被控 7 項「串謀煽惑」罪,包括「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及合共 18 項交替的「煽惑」控罪,包括「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

辯方上月結案陳詞時,引用《證據條例》第 22 A 條,反對本案所有數碼證據呈堂,並稱審訊期間曾提出保留反對控方證據呈堂權利並獲控方同意,惟控方及法官均指雙方沒有關文字紀錄,控方遂索取法庭錄音確認。

案件編號:DCCC 2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