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大學「唐英傑案」報告:國安法首案裁決理由並無保障人權
【文:Thomas E. Kellogg(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執行主任)、黎恩灝(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香港法研究員)】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今日在網絡發表《從國際法及比較法角度分析國安法唐英傑案裁決》(The Tong Ying Kit NSL Verdict: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Analysis)報告,從探討國際法的標準和比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出發,剖析首宗港區國安法(下稱國安法)案件的裁決理由,何以不符國際法及比較法的人權保障標準。
2021 年 7 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裁決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及後被判監九年。我們認為,香港居民一直期昐法庭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即使在高度受關注的案件亦然。但在唐英傑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的裁決毫不著眼唐氏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遑論調和國安法控罪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的張力。法庭此舉,等於製造一個危險先例,對後續數十宗在港審理的國安法案件影響深遠。
香港未來將會有更多國安法案件完成審訊和裁決。其中,法院已排期在下周一(10 月 25 日)頒布第二宗國安法案件「馬俊文案」的裁決。馬俊文和唐英傑同樣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故本報告內不少分析,亦和馬俊文案以及其他被控相同國安法罪行的案件相關。
唐英傑在二十四歲之齡,成為首位被捕和被控國安罪行的香港居民。他在國安法通過後不足二十四小時,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的遊行,駕駛掛著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越過警方路障;電單車高速行駛時,沿途亦傳來歡呼聲。唐氏最終撞倒幾名警察,當中有三人受傷,他亦隨即被捕。
唐英傑被定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源於他使用了一句示威口號,這句口號現在已成禁語。既然政府要懲罰唐氏的政治宣言,法庭就應衡量唐氏的言論是否受香港《基本法》第 27 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所保障。法庭是次裁決缺乏權利為本的法理分析的顯而易見的,亦有可能反映自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法庭面對的政治壓力。
香港《基本法》第 39 條明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因此,所有《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以至國安法的刑事罪行條款,其詮釋亦應以國際人權法為依歸。整體而言,關鍵的國際人權機構,包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HRC)已訂明,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人權的措施均須狹窄,且直接連繫到正當的國家安全利益。由於唐英傑亦無直接提倡政治暴力,故以他使用上述的示威口號作為定罪理由,難以通過國際人權標準的嚴謹測試。
至於唐英傑的「恐怖活動罪」,同樣違背國際法和比較案例的最佳標準。2001 年 911 事件後,國際社會已採取不同手段,在「恐怖活動」的法律定義上尋求共識,並建立一套指引,促進國家在反恐和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但港區國安法的草擬者,幾近全然無視國際法和比較法有關反恐案件的定義和適用範圍,令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定義變得含糊其辭和過分廣泛,條款就容易被操縱和濫用。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唐案的裁決理由,並無嘗試運用司法的空間去局限國安法的條文。反過來,該裁決進一步擴闊相關條款的適用範圍,同時將唐氏當日行為的嚴重程度提升到符合國安法的控罪元素。毫無疑問,唐氏當日曾令三名警員受傷,足以被當局根據本地相關刑事法例來起訴。但根據國際法和比較法,唐的行為絕不構成恐怖活動。
近年世界各地有不少政府,擅於濫用反恐法打擊政治對手,香港政府已淪為其中一分子。唐英傑的人權能否繼續受到保障,仍然是未知之數。他既然決定上訴,上訴庭屆時應借鏡其他國家的教訓,確保反恐法只用來檢控實質參與恐怖活動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