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即觀塘栢雅選區、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早前承認沒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判監禁 6 個月。陳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月 28 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當庭獲釋。法官張慧玲今( 2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以 9 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判刑時亦未有考慮被告有否在「限期」後嘗試補交申報書,及其家庭困難,故裁定上訴得直。

計及判刑前還押索取報告的時間,上訴人陳宇明(41 歲)上月獲釋時已服刑 54 天。

判詞指,涉案條例最高只可判囚 1 年,而原審裁判官採納的 9 個月量刑起點「近乎頂點」。在考慮本案案情,及陳的家庭困難後,法官認為 9 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綜合所有情況後,法官認為應以 4 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陳已服刑 54 天,加上陳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故獲當庭釋放。

法官強調,即使過往的判刑均為非監禁式刑罰,例如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了事,但法官完全認同裁判官所指,本案控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判監仍屬正確做法。

上訴人的背景報告指出,陳於 2018 年年中申請與前妻離婚,手續至今尚未完成。陳須供養共 3 名分別與前妻,及現任女友育有的年幼子女;此外另有供樓問題。陳明白法例要求,但在選舉過後,他又被解僱,令其經濟負擔沉重,大失方寸,導致未能完成涉案法例要求。

陳上月獲釋後於庭外形容,「覺得自己都有少少無妄之災嘅,但係希望大家要更加謹慎面對參選呢件事」。

案件編號:HCMA29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