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衝突】兩男搶槍拒捕等罪成 紮鐵工囚 7 年達區院判囚上限 官:區院權限不足以反映刑責
前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被指「搶犯」及「飛踢」警員,其中被指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的 31 歲男工人,早前承認襲警、非法集結兩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今(20 日)在區域法院被重判監禁 7 年,達到區域法院判囚上限。法官謝沈智慧援表示,被告意圖令警嚴重受傷是「目無法紀、心懷惡毒」,若成功搶槍,更可用槍指嚇警員,直言「區域法院的權限並不足以反映刑責」。
至於另一被告、被指獲協助逃走的18 歲男學生拒捕罪成,法官指他年輕及需紀律教導,判入更生中心。
宣判首被告判囚 7 年一刻,旁聽人士不禁「嘩」一聲叫出來,有人問:「吓咩話?7 年?」。散庭後,有親友在庭外痛哭。
次被告稱曾受警方武力對待 患創傷後遺欲自殺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先引述辯方為兩人的求情,指首被告謝信誠年少時成績差劣,會考零分,因結識黑社會分子而成為毒販,在 2012 年因販毒罪被判囚 4 年 9 個月。 2015 年出獄後再因藏毒罪被判入戒毒所,隨後才洗心革面,重回正軌找到紮鐵工作。首被告母親的求情信指他本性純良,努力工作,是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不過,法官並不認同,更批評首被告的求情「簡陋至極」。
法官讀出次被告陳家俊的求情時,透露他在本案發生前,曾於前年 8 月 11 日在太古站涉非法集結被捕。次被告稱受到警方武力對待,此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其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發現有嚴重抑鬱、焦慮等。他曾經暫停覆診,一度欲自殺,去年 8 月重新覆診,醫生認為他須繼續接受治療。病症令其文憑試成績不理想,最後雖能入讀職業訓練局的課程,但因本案延遲,而限期最多為一年,很大機會不能繼續就讀。
求情另提及,次被告起初參與示威,只負責清理現場,其後示威暴力升級,他繼續參與,因認為與其他參與者理念一致,又認為不會因示威負上刑責。即使在前年 8 月首次被捕後,次被告也不覺得會遭起訴,才繼續參與示威,最終牽涉本案。
官斥當日暴力針對落單警員
法官隨後援引多宗案例,包括英國樂隊 Pink Floyd 結他手的兒子 Charlie Gilmour 於 2011 年涉英國學生示威的英國上訴庭案、1994 年陶君行案、黃之鋒等 3 人衝入公民廣場案等,表明為防止被告重犯,同時以儆效尤,防止他人以身試法,判刑上懲罰及阻嚇應予以極大比重,犯案者的福祉不比公眾秩序重要。相反,被告更生只須給予很少比重,甚至不給予比重。法官強調,不論理念、動機或目的多麽崇高,也不是求情理由。
法官指,當日集結最初不涉暴力,只涉堵路等,在警員到場後才有暴力出現,涉及示威者少,為時亦不長,但暴力主要針對落單、孤立無援、僅以溫和方式執行職務的警員。首被告協助次被告逃走更是加刑因素,直斥「既要參與非法集結,又要警方不執法,是橫蠻無理」。
官:警員沒嚴重受傷只因警方給予防禦
對於首被告解釋襲警是為了發洩,望令警員身體嚴重受傷,法庭斥責他「目無法紀」、「心懷惡意」,指涉案警員沒嚴重受傷,非因首被告留手,只因警員的頭盔等護具給予防禦而已。就首被告的非法集結罪,法官以監禁 3 年,即控罪最高判囚刑期作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減刑後,此罪判囚 2 年。
就企圖搶劫罪,法官指,被告與涉「飛踢」警員的人犯案、受害人是警員、目標是警員的散彈槍等,都是加刑因素。法官認為,一旦首被告成功搶槍,即使上了鎖也可用作指嚇警員,最終判處監禁 7 年,為區院最高可判刑期,直言「區域法院的權限並不足以反映刑責」。
至於首被告另承認的襲警罪,法官指案情較 2016 年梁天琦襲警案,「有過之而無不及」,故以監禁 18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獲減刑至 1 年。
次被告因年輕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三罪源於同一事件,加上其中一罪的判刑已達區院上限,因此三罪刑期同期執行,首被告共判囚 7 年。至於次被告,法官考慮他年紀尚輕,而他本案前已被捕一次,反映他須要更生及有紀律的教導,故就拒捕罪判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謝信誠(31 歲,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次被告陳家俊(18 歲,男學生)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旺角彌敦道,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X。首被告另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等堵路,並拳打警員 X。
案件編號:DCCC5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