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天水圍】港大生掟膠馬落軌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指刑期過重求判監遭拒
前年 11 月 20 日,一名案發時就讀港大的男學生被指在天水圍將膠馬扔向路軌,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危及鐵路乘客安全罪罪成,還押至今( 2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刑。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案情並不嚴重,難與非法集結相提並論,擔心如判入勞教中心,刑罰或會過重,望法庭以短期監禁代替。裁判官施祖堯聞言拒絕,並引述上訴庭案例指,被告或是造成意外發生的危險源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免他人仿效,終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案情難與非法集結相提並論
辯方引述報告及求情信指,被告黃偉舜( 20 歲,學生)因一時衝動犯案,深知自己的前途就此斷送,亦明白本案為母親帶來創傷,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辯方強調,雖然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但勞教中心刑期可達一年,望法庭考慮本案案情不算嚴重,難與非法集結相提並論,懇請法庭以短期監禁處理。
官:須判阻嚇刑罰免他人仿傚
對於辯方稱對輕鐵站造成的影響較低,裁判官認為解釋牽強,是「無任何說服力嘅求情」,並援引上訴庭案例指,被告或是造成意外發生的危險源頭,行為嚴重須判具阻嚇性刑罰,以防他人仿效,遂按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早前裁決時,裁判官指出,雖然警長陳銘達曾稱愈早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署,便可愈快離開,但不等於「不簽名不獲准保釋」,加上他已覆讀記事冊的內容,確保被告明白文件的用途,故接納陳銘達和李浩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相反,裁判官認為,被告聲稱警員無理要求他罰站 40 分鐘,其後又改口指跪了 10 分鐘,期間亦有坐下,難以自圓其說。裁判官續指,被告不可能無緣無故作出招認,相信事件正如其所述「我丟啲膠馬落路軌,都係想向政府表達訴求」,遂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TMCC70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