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9 月 1 日發起「機場交通壓力測試日」,其後演變為東涌示威。24 歲青年被指拆下國旗轉交其他示威者焚毀,並持汽油在附近縱火,早前經審訊後,被裁侮辱國旗、縱火等 4 罪罪成,還押至今午( 20 日)判刑。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認為,被告在夥同犯案中擔當主要角色,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眨損國家尊嚴,終連同其他罪行,一共判囚 4 年 7 個月,另下令賠償 880 元。

官同意被告沒周詳計劃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時年滿 22 歲,不算極度年輕,拒絕索取勞教中心等報告,明言明言監禁乃唯一選擇。針對兩項縱火罪,法官同意如辯方所指,被告沒有詳細策劃,亦沒有特定目標,很可能只是單純發洩不滿。法官續指,被焚燒的水馬價值不高,且案發於空曠馬路,損毁人或車的風險較低,而事實上火種亦很快被撲熄。但他強調,縱火是相當嚴重的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兩控縱火遂分別以 4 年及 4 年 3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至於刑毁閉路電視罪,法官認為被告只是噴黑鏡頭,損毀程度並非特別嚴重,亦沒有進一步把鏡頭拆除及損壞,故採納 3 個月刑期。

餘下一項侮辱國旗罪,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惡劣,嚴重眨損國家尊嚴,雖被告只是把國旗轉交至他人,但如被告沒有爬上旗杆拆除國旗,未必會引致後續一連串沾污、焚燒等。法官又指,無可否認被告是與他人夥同犯罪,且擔任主要角色,考慮到當時約逾半百人圍觀,存在使人情緒激動,繼而干犯其他罪行的風險,「無事只係好彩」,故應處以 5 個月監禁。

法官最後指,由於各罪性質及罪責不大相同,不應混為一談,故只批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4 年 7 個月,另下令被告就水馬賠償 880 元。

官拒信被告患過度活躍症

被告黃卓禮( 24 歲,太陽能板技工),被控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 4 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一個閉路電視鏡頭;並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並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企圖用火損壞橫額和雜物;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法官月初裁決時指,從片段可見被告在泳池爬上旗杆,繼而拆下國旗,再點火燃燒國旗及水馬,均是一連串有組織、有思考、有理智的行徑。法官又斥,辯方精神科醫生所撰的報告「非常具誤導性」,認為他只是簡單地指出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 ,並提出一些對 ADHD 患者的學術研究理論,來協助被告人脫罪,加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故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