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准楊明推翻認罪 律政司提覆核被駁回 官:若不准推翻令公義無法彰顯
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他早前一度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原須還押候判。辯方其後以己方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裁判官鄧少雄批准。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要求覆核,同時申請覆核被告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罪脫的結果。不過,兩項申請今(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都被裁判官駁回。
案件押後至今午 12 時,讓被告重新就兩項已推翻答辯的控罪再答辯。辯方透露,被告屆時將重新認罪,再作求情。楊明暫准繼續保釋。
官:清洪認誘使被告認罪 若不准推翻「會令公義無法彰顯」
裁判官鄧少雄在覆核裁決中指,由於被告早已表明會再次承認兩罪,律政司堅持覆核容許他推翻認罪答辯的決定,已「淪為學術討論議題,毫無實質意義」,而且原本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已承認做錯,誘使被告認罪,若不容許被告推翻答辯,「會令公義無法彰顯」。
官接納被告或神智不清 沒有犯罪意圖
至於控方要求覆核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的裁決,裁判官指,經考慮後,仍然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因案中兩名警員及一名醫生證人均指,被告在案發時是「真實地神智不清」,故接納原代表資深大律師清洪的陳詞指,被告或因神智模糊、不清,以致無法回應警方要求,認為被告沒有犯罪意圖。
裁判官強調,「自招醉酒」不等於可逃避罪責,指如若喝多酒便越容易逃避罪責,聽起來不合理,似乎有違立法原意;不過,其實警方可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 39C 條,向沒有能力同意抽血的人,在醫生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向該人抽血,以平衡普通法中「被告不可自證其罪」的原則,同時將醉酒者繩之於法。
裁判官表示,他「事後孔明」來看,警方在本案沒援引相關條例及機制,「若有便會解決問題了」。
被告為 39 歲楊明(原名林明樂),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8 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警長 47357 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 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MY 686 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