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在下午 3 時更新,再補充聆訊內容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拒絕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和 4 名前常委早前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 22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預審及保釋程序。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批准案中 5 名被告保釋,但要接受一系列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言論。

不過,鄒幸彤、梁錦威隨即表明不接受限制言論自由保釋條件。鄒強調,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會選擇後者。梁錦威表示,由於身為葵青區議會主席,接受傳媒訪問是其職責之一,故不會接受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梁錦威、陳多偉無申請   官照批出保釋

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先批准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三人的保釋申請,惟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須繼續還押。指定法官羅德泉又指,即使梁錦威及陳多偉沒有申請保釋,仍會批出兩人的保釋,換言之五名被告均獲保釋。

各方經商討後,第二次預審暫定於下年 1 月 25 日進行,正審日期仍待定。眾被告目前已被還押約一個月,如鄒、梁二人選擇繼續還押,變相未審先囚 4 個月,而有關罪行最高刑罰僅為監禁 6 個月。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提出保釋申請,羅德泉認為,由於本案被傳媒廣泛報導,警方已檢取大量證物,如在逃人士會摧毀證物,理應一早為之,加上控方要求押後兩個月,以檢視案中證據,又強調拒絕保釋是為了防範某些事情發生,而非懲罰被告,考慮到現時情況有重大改變,決定批出擔保。

惟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須繼續還押。羅德泉又指,雖然梁錦威及陳多偉沒有申請保釋,但為了一視同仁,決定同樣批出擔保。

鄒、梁指額外保釋條件含糊  一度要求撤回

眾多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等(詳細保釋條件見下表)。

支聯會前常委、葵涌邨北區議員梁錦威

鄒幸彤、梁錦威二人隨即要求撤銷擔保,鄒指控方所提出的額外保釋條件含糊,支聯會過去30 多年都是在做同一事情,如今卻被指危害國家安全,根本不知界線何在,強調「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我會選擇後者(physical liberty and freedom of speech, I will choose the latter)。

羅德泉最終拒絕兩人撤銷擔保的申請,明言五名被告均在本案獲保釋,把選擇權交至他們手上,如他們選擇不簽擔保紙,這是其自由(Your liberty is on your own hand, you can refuse to sign out)。

控方要求押後多月 鄒斥「選擇坐下不作為」

針對第二次預審,控方原提出押後至下年 2 月中旬,以檢視 60 箱證物及共 150 小時的片段等。惟鄒認為太遲了,且不是第一次,強調控方應在拘控前做好相關準備功夫,但卻選擇坐下甚麼也不做,法庭不應容許(They choose to sit down and do nothing, the court should not allow them to do so)。羅德泉遂要求控方儘快完成,並押後案件至下年 1 月 25 日,作第二次預審。正審日期待定。

五人原獲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1)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2)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 不准離港
4) 現金一千至一萬
5)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 BNO
6)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警方
7) 每星期往指定警署報到一次

五名被告依次為鄒幸彤( 36 歲,律師)、鄧岳君( 53 歲,無業)、梁錦威( 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 57 歲,貨車司機)及徐漢光( 72 歲,退休人士),還押至今逾一個月。

他們同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活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3(1)(b) 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此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6 個月。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