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今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另見報道)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法律援助條例》於 1966 年通過,除襲擊和毆打案件外,法援計劃涵蓋幾乎所有在合議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至 1978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再擴大至刑事法援範圍,所有於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均列入法援範圍。
法援律師:不排除違反基本法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梁家傑:憂慮或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接受《立場》訪問時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惟須待機制落實推行後,再審視會否出現至「如果你(被告)係手足,我派個藍(律師)嘅」的問題。
行政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則在商台指出,他相信大狀、律師專業,不會受政治立場受影響。他又指,如果有人被人懷疑不中立處理,法援制度就應該不選用那些大狀。
法援署曾表明「充分尊重」申請人提名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申請分為民事及刑事案件,民事案申請人須先接受資產及案情審查,署方會查詢申請人的財產和收入等,以評審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通過審查後,申請人可依據《法援條例》第 13 條,於《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自行提名律師。至於刑事案的法援程序與民事相若,但刑事初審案件則無需接受案情審查。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律師名冊受年資、案件經驗規範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例如在在民事案件方面,律師過去 3 年需要在醫療疏忽、專業疏忽,以及與政府行政或憲法(包括人權法案)有關的案件方面,至少曾處理 5 宗有關案件。
而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由於現時每名律師每年可接納法援案件數量均有上限,例如負責民事及刑事案的大律師一年不可以處理分別超過 20 及 25 宗案件。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