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禁刑事案自選律師等 暴動被告:差律師或增入罪機會 郭卓堅:寧可不覆核
(報道在下午 6 時 50 分更新,補充政府文件內容)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針對刑事案件,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至於民事案及司法覆核案,則建議限制每名大狀可接下的案件數目。「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指,司法覆核限律師案件數目,是扼殺了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又指自己很可能被迫找不熟悉案件的律師負責,甚至要找親政府立場的律師。如果最後如此,他寧可不覆核。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則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被剝奪,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又反問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援署,怎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限制大狀每年接最多 3 宗法援覆核案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工作,有關工作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政府提出,擬限制每名大狀每年可接 3宗司法覆核涉及法援的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法律援助署指出,在 2020 年委派的 87 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中,有 82 宗由 15 名律師( 佔所有符合資格律師的 8.5%)及 37 名大律師( 佔所有符合資格大律師的 16%)處理,因此令人認爲有關案件高度集中由這些律師及大律師接辦 。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去年因無法負擔訟費破產,但仍依靠法援繼續就民生議題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不同政策,他亦曾在 2017 年 6 月曾因被指濫用法援服務,被法援署拒絕受理未來三年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請。
郭卓堅:扼殺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
他形容今次改革,扼殺了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又指 1970 年代成立法律援助制度,用意是希望人人有平等法律權利,反問當時已入政府的特首林鄭月娥,「而家咁仲有咩公義?」
他表示,目前尚有一宗丁權終審上訴,上週一亦再入紙,就原居民不用交差餉申請司法覆核,暫未知道能否獲批法援。他指自己每次提覆核,都會因應案件不同性質,揀選合適的法援律師,例如土地案件,會找熟悉土地法的律師、憲法爭議則找熟悉憲法的律師。若日後進一步限制律師可接的案件宗數,就等同很多病人想找同一位骨科醫生診症,但醫生只可接 5 名病人。郭卓堅認為,「睇醫生緊係揀睇開嗰個」,若自己不幸成了第 6 名病人,就只能退而求其次。
郭卓堅又擔心,每名律師可接案件的上限進一步調低,申請人會否被迫選擇親政府立場的律師,「你派個何君堯俾我,點信得過?輸咗一定賴你。」他直言如不能自選律師,寧願放棄覆核。
暴動案被告:律師水平低或令入罪機會增加
政府又建議,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日後將不能自行選擇代表律師。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非法集結被告:會有好多阻滯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她指出,即使是現行法援制度,亦非被告指派任何律師均可獲批准,法援署有最終決定權,包括會視乎該律師是否符合被指派的資格,及該律師是否已達接手法援案件的數目上限。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工作,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法援署將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