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在下午 1 時更新)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理事會成員等共 14 人,被指在 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賄選及種票,以投票予建制候選人楊全盛。當中 11 人罪成,包括的總時仼總會務總監李為民和時仼副秘書長楊耀鴻。法官勞潔儀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分別判處 11 人監禁 6 星期至 12 個月,其中確實收取利益的 6 人須向法庭繳交相關金額,即 700 元至 1000 元。

11 名罪成被告分別為:李為民(54歲,的總時仼總會務總監)、楊耀鴻(35歲,的總時仼副秘書長)、潘秀芳(53歲,的總文員)、雷亞福(47 歲,的總時仼幹事)、雷偉芳(43歲,主婦)、雷敬賢(24歲,學生)、陳永鏗(24歲,學生)、郭家健(24歲,學生)、林澤謙(24歲,學生)、吳嘉浩(23歲,髮型屋助理)、陳琪南(49歲,建築工人)。

2021.5.25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

的總時仼總會務總監囚 1 個月

法官勞潔儀判刑時指,被告李為民於案發時為的總時仼總會務總監,在的總擔任主要角色。在他知情的情況下,雷亞福邀請其妹妹雷偉芳和兒子雷敬賢參與涉案計劃,雷偉芳和雷敬賢亦分別邀請親友參與計劃。雷亞福整合好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並交予李為民。法官指,這計劃有組織有分工,向 36 名人士提供利益,但涉及金額不算大。

官:無影響選舉結果但影響選舉的廉潔

法官又指,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兩名候選人的得票差距很大,本案涉及的 36 票所佔比例不大,不足以影響結果,事實上本案亦無導致重選。不過,法官強調,雖然本案無實際影響到結果,卻影響了選舉的廉潔。

法官接納李為民求情所指,他並非出於個人利益而犯案,而是希望和他政治理念相同的候選人勝出。法官亦接納所有被告的求情,認為他們是品格良好的人。此外,李為民和雷亞福於十多年前有不類同的案底,而其餘被告都無案底,因此所有被告都獲酌情扣減刑期。

2021.5.26 雷亞福

11人被判囚 6 星期至 12 個月

針對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法官以監禁 12 個月為李為民的量刑起點,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8 個月 18 日;雷亞福的量刑起點為 10 個月監禁,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7 個月;雷偉芳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個月,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3 個月 12 日;雷敬賢的量刑起點為 6 個月監禁,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3 個月。

針對串謀詐騙罪,法官以 16 個月的監禁為李為民的量刑起點,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12 個月;楊耀鴻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8 個月;潘秀芳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認罪和酌情扣減後,判囚 7 個月。

至於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雷亞福、陳琪南認罪,法官以 3 個月 14 日為量刑起點,獲扣減刑期後,分別判囚 2 個月 和 2 個月 24 日。而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及吳嘉浩,法官分別以 10 個星期至 3  個月 14日為量刑起點,由於4 人是不認罪後經審訊被定罪,只獲酌情扣減,最終判囚 6 星期至 3 個月。

6 人須繳交所收利益

由於李為民和雷亞福各自面對兩項控罪,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李為民判囚共 12 個月,雷亞福判囚共 7 個月。此外,其中確實收取利益的 6 人,即雷亞福、雷偉芳、雷敬賢、陳永鏗、林澤謙及陳琪南,須向法庭繳交相關金額,即 700 元至 1000 元。

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承認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控罪指,四人於或約於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9 月 4 日期間,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串謀作出舞弊行為,向共 36 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

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承認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控罪指,四人於或約於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9 月 4 日期間,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串謀作出舞弊行為,向共 36 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

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另外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四人於或約於 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9 月 4 日期間,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不誠實地以虛假專業資格、學歷及經驗資料,替約240 人申請成為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正式會員,並憑著所得會員身份證向選舉事務處申請該些人成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致使和誘使選舉事務處職員批准有關申請,將該些人士載入 2016 年資訊科技界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內,使他們有權在資訊科技界選舉中投票。

此外,雷亞福和陳琪南承認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至於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及吳嘉浩則是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成。他們分別被裁定於或約於 2016 年 5 月 21 日及 22 日,接受 700 至 1000 元,作為投票予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多名理事及其親友等共 14 人,被指於 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賄選及種票,指示他人投票予建制派楊全盛,當中 7 人認罪,4 人經受審後罪成,3 人最終獲不起訴。

案件編號:DCCC 70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