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陳文敏:法援署一直有權決定律師 根本無須修改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日(22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另見報道)。港大法律學院公法客座教授陳文敏向《立場新聞》表示,現行法援制度下,不論民事或刑事案,申請人只可以「建議」代表律師,最後決定權仍在法援署,認為「根本無須修改」制度。他補充指,以往有申請人動輒要求資深大律師代表,但法援署會根據案情實際需要作決定。
對於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陳文敏質疑,署方將如何界定為「一件案件」,他舉例指「假如同一案件涉及多名人士,那算是一件還是多件案件?」他補充,由同一律師代表同一宗案件,能夠省掉不少相同的準備。
民事案方面,政府建議下調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由 20 宗減到 15 宗,律師則由 35 宗減到 30 宗,當中的司法覆核案亦增設限額。
他指,現時並非所有律師事務所均願意接受法援案件,因法援處付款的程序複雜冗長;雖然照目前減少案件的數目,影響不算太大,但陳文敏預料,假若限額再一步大幅減少,將很難培養有專長經驗的律師,最終只會影響普通法的發展和司法質素。
陳文敏質疑如何界定為「一宗案件」
陳文敏形容,民事法的範圍相當廣泛,「就如專科醫生中有不同的專科,民事法亦分門別類,等如你不會請一名耳鼻喉專科醫生給你做心臟搭橋手術」,擅長不同領域的大律師可能為數不多,質疑勉強限制一定數目的案件未必最符合公眾利益,反而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處理,時間較快且質素較有保証。他續稱,尤其以較高層法院的案件更為重要,當中律師的辯論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法院的判決將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長遠牽涉到公眾利益。
他又強調,法援署的首要責任是尋找適合和具足夠經驗的律師,而非「平均分配資源」。翻查資料,署方亦曾表明,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師,而是會考慮律師的經驗和專長,以及案件類別和複雜程度。
戴大為:似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
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昨日接受《立場》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的選擇權,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另見報道)
《明報》今日引述前港大法律系教授戴大為指,假如法援受助人無法選擇心儀律師,只能接受類似內地「官派律師」的法律代表,整套方案似乎「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戴大為亦指,不少律師均有專攻的案件範疇,擔心法援署隨機委派經驗不足的律師,會影響被告的權益。
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昨日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