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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泮涌村一名村屋業主,與另一業主共同持有兩幢相鄰的四層高僭建村屋,多年來一直無視屋宇署執法行動,拒絕清拆僭建物,先後被檢控七次。業主兩年多前已曾被判監 12 星期,出獄後仍未處理僭建物,再被檢控,上周再被定罪,判囚 8 個月,是同類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屋宇署表示,涉事僭建村屋位於大埔泮涌村,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屋宇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關村屋正在興建,由於村屋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亦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但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遭屋宇署提出檢控。其中一名業主於 2019 年 1 月第六次被檢控時,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12 星期。

同屋另一業主被通緝

業主服刑期滿後,屋宇署人員於本年 7 月再到上址視察,發現村屋仍未清拆,遂提出第七次檢控。業主於本月 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根據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上周二 (19 日) 判處該名業主監禁 8 個月。至於同案另一位業主則一直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通緝令至今。

屋宇署指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一年;若罪行行持續,法庭可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