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國安法案 「美隊 2.0」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11.11 判刑
(報道在下午 7 時 15 分更新)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以及展示港獨標語,遭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經審訊後,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25日)在區域法院馬俊文裁定罪名成立。繼「光時」電單車手唐英傑後,馬俊文成為本港第二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國安法被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判刑,法庭先為馬俊文索取心理報告。
辯方早前陳詞指,被告是想求真國安法並非洪水猛獸,而是與《基本法》一樣,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和自由,他並無採用實際行動分裂國家,只是叫喊空洞的口號。辯方形容被告是「試金石」,只想告訴別人單純說話、叫口號並不違法,強調被告並無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圖。法官今批評,這是自圓其說、罔顧事實的說法,強調在煽動罪名下,不需要有其他人實質受到煽動而干犯相關罪行,而被告有沒有採取實際行動來分裂國家並不重要,亦不是罪行元素。
官:被告希望巿民對其口號有響應 對政治陳述有回響
法官指,所有人都會接受,在一個法治社會中,仼何個人的自由和權利都不是無止境和絕對的,「否則其破壞性和顛覆性不言而喻」。在本案中,公開片段顯示被告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涉案口號,並表示認為自己叫口號不犯法。對此,法官批評被告獨自地「一言堂」詮釋法例,多次聲稱自己無犯法,但這並不代表他真的無犯法,亦不代表他對法律的見解亦不代表是正確的。法官明言,「不明白為何被告人要以身試法去證明一些東西」。
法官又拒絕接納辯方所講,被告是「假大空」,單純叫喊空洞的口號,並無實際行動的說法。法官指出,被告牽涉 20 宗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宣示他的口號。在所有事件中,不論被告是單獨宣示或受訪,他當時的口吻、態度、語調和內容相對一致和有關連。法官直指,他不單至認為被告並非「假大空」,反而覺得被告是「真心誠意」地說出他的立場和心聲,希望其他人參予或跟從。 法官又指,辯方稱被告只是希望其他人和他一起吶喊口號,但這正正表示了被告有意圖和希望巿民對他的口號有響應,對他的政治陳述有回響。
官:被告屢次尤如法律學者 攻擊國安法
法官表明,不認為被告所言屬於「瑣碎無聊」,指被告每每長篇大論,「屢次尤如法律學者,或權威人士的身份宣示國安法是裝飾,是虛有其表。被告不單攻擊國安法,亦鼓吹自己的政治論點,推崇一些人士的政治立場」。
法官強調,煽動與否與煽動者的人數無關,反問「難道一個人如果在他的網上社交平台獨自發聲,去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都是孤狼,便沒有犯法?」。對於辯方所指,被告叫喊港獨思想口號,群眾往往鴉雀無聲,可見他沒有號召力,法官反駁沒有人響應並不能說沒有煽動行為,獨自一人呼喊,可以說是想引人注目,但並不能說他沒有煽動。法官認為,被告可能高估他的影響力,而一眾看似記者的包圍和訪問卻自然使被訪者受到注目,受到「重視」,進而使他的存在感和自我感覺良好的程度大增。
官:有無煽動效果 不是被告說了算
法官稱,被告多次表示自己在行使基本法的權利,但他明顯地忽略或者視而不見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大原則,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官指出,被告被捕了不少次,以為得到保釋便「證明」他沒有犯法,「這畢竟令人感到費解的想法」。法官更加形容,被告在不少場合有如「人肉錄音機」,重覆他的政治陳述,引用一名政治人物的口號和定義。
法官指,被告屢次鼓吹港獨,運用他的面書帳戶和Telegram 帳戶,叫人參與活動,宣示港獨意念。在被告出現的地方,有時亦有公眾人士和應,「煽動成份彰彰明甚」。對於辯方說,被告的行為整體而言不會產生煽動的效果,法官強調「這不是被告說了算,不是被告人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否則這只會令到天下大亂」。
官:煽動可以潛而默化
法官重申,煽動要從整體環境,當時社會背景和個人行為來看,亦不能單單看現場的反應來評估,指煽動可以潛而默化,例如被告人經常「苦口婆心」說香港人不要偽善,要不怕被拘捕,要每個月有五天聚集,使香港人「相信」港獨的可能。法官指,被告似乎以為自己有其政治使命去落實某人的政治主張,推動香港人相信港獨,建立香港民族,香港共和國。
法官認為,如此明顯的政治立場,令人不容置疑地相信被告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和犯罪行爲。被告在三個多月內、20宗事件中不斷地、毫無保留下煽動鼓吹國安法第20條(1)和(2)明言禁止的事項,即是說把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以及非法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馬俊文(31 歲),報稱無業,現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及 20 宗事件。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11 月 22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指控叫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口號 展示相關標語
控方指控被告於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2020 年 11 月 22 日期間,在 20 多個場合,於全港各處的公眾地方,包括商場、政府總部外和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藉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的煽動行為包括:自己重複高叫和帶領市民叫喊「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全民勇武、武裝起義」、「民族自強香港獨立」等口號,以及多次展示印有「民族自強ONE Nation ONE HongKong香港獨立」字眼的紙張。被告接受記者訪問時,宣場港獨思想,清楚表示他的訴求是香港獨立,指《港區國安法》只是裝飾,並呼籲公眾(特別是在小學、中學及大學之間)討論香港獨立,及在每月的 5 天「特別日子」要聚集呼喊口號去宣揚獨立意志,「從而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的來臨」。
此外,被告亦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光復香港」的意思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奪回香港的主權;「時代革命」則是一場能夠實現香港獨立的一場革命。被告更呼籲公眾準備鬥爭。被告亦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和其創立的Telegram帳戶「61萬人唔驚拉channel」中呼籲群眾參與涉案活動,並表明活動目的是為了宣揚獨立意志。
案件編號:DCCC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