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一)無理拘捕、長期羈押如何成為各國打壓人權工具?
談到「公平審訊權」(Right to Fair Trial),很多人會想到在法庭受審的畫面,但其實「公平審訊權」不只關乎審訊當刻,而是涵蓋從被捕、羈留/保釋、委任律師、審訊安排、裁決以至判刑,整個漫長而繁瑣的司法過程。那麼根據國際人權法,各國須如何保障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又有甚麼情況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呢?「人權學堂」將一連三集,深入淺出介紹有關「公平審訊權」一些重要的人權議題。
首先,讓我們探討被捕後、上庭前人身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一個人是否只要有犯罪嫌疑/有案在身,就可以被合理剝奪人身自由和其他權利呢?若然不是,那自由和公平的界線該如何劃分?
政府不得無理拘捕 過長關押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 :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人身自由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訂明,任何人(包括政府)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或繞過法律程序非法關押任何人;被關押的人亦有權要求法院裁定關押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便必須放人。值得留意的是,即使關押起初是合法的,隨着當事人被剝奪自由的時間越來越長,當局便越有責任「審慎檢視」(the greater the need for careful scrutiny)關押是否必須和合符比例的。[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C 條和其他國際公約(包括《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亦指出「一般原則而言,被刑事檢控的人在等候審訊期間不應被關押」,不予保釋的情況應該是例外和作為最後手段,除非有非常充份的理由相信被告候審期間可能會潛逃、干犯嚴重罪行、騷擾調查或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等。
不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便曾警告,過長時間的還押候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2] 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亦曾指出,還押候審是用來防止被告阻撓調查或逃避司法正義,屬預防而非懲罰性的手段,長期、缺乏正當理據的審前關押「等同未審先判」。[3] 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2) 條訂明,「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被告應獲「最低限度保障」的審訊權利
除了人身自由和「無罪推定」原則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亦保障其他被稱為「最低限度保障」的審訊權利,包括:獲詳盡告知罪名和控罪詳情、獲充份時間和便利準備答辯、自由選擇律師並保持聯絡、親自到庭受審或指派律師代為出庭、不被強迫招供或認罪等。[4] 另外,未被定罪的還押人士在待遇上亦應與服刑人士作區別,如享有更多與家人見面的機會,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下他們仍是無罪之人的身份。
雖然國際人權法和相關公約明確界定了一個人從被捕到受審應該享有的審訊權利,但不少國家的例子都顯示,常有異見人士、人權律師、記者甚至普通市民,被執法人員或國家情報機關拘捕和關押後「強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長期與外界失聯、下落不明,令他們在法律下應得的人身自由和公平審訊權被剝奪。而以「反恐」為理由剝奪被捕者「最低限度保障」的審訊權利的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 國際特赦組織近日發表調查指,埃及的國安部門 NSA 任意拘留和酷刑對待國內社運人士、律師、記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國安人員不但經常傳召他們接受審問,更會突襲不主動報到的人的住處,令他們和家人長期活在恐懼中。[5] 另一份調查亦披露,埃及法庭去年曾任意延長超過 1,600 名被告的審前羈押期限,當中很多人是合法行使自由而被收監的異見人士。根據埃及刑法,被告在審訊前不得被羈押超過兩年,但有些被延長羈押的被告至今已被囚禁逾兩年,他們甚至不能聯絡律師和家人。[6]
- 中國自 2012 年修訂刑法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簡稱 RSDL)後,執法人員可以在調查國安和恐怖活動罪行時,指定法外地點作為拘留嫌疑人的場所,甚至可依法將涉案人拘禁長達六個月,期間外界無從得知涉案人被關在甚麼地方,令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風險大增。人權律師常瑋平、余文生、公民行動者許志永便曾因涉顛覆國家政權罪,遭國安人員「指定監居」。[7]
- 美國以反恐之名設立的關塔那摩(Guantánamo Bay)拘留營運作至今近二十年,主要用作關押和審訊美軍聲稱是反恐戰爭中的「敵對戰鬥人員」和與恐怖組織有連繫的疑犯,多年來累計曾關押超過 770 名來自也門、巴基斯坦、阿富汗等不同國籍人士。[8] 由於關塔那摩拘留營位處古巴境內,不受美國本土的司法管豁和人權保障所涵蓋(儘管 2008 年美國最高法院曾裁定,被關押人士有權透過「人身保護令」要求非軍事法庭裁定其拘禁是否合法),被關押人士長期處於與外界隔絕的囚禁中,得不到公平和及時的審訊之餘,拘留營更在 2003 至 2005 年間爆出大規模虐囚醜聞,包括美軍和情報人員用體罰、恐嚇將人處決和電擊、睡眠剝奪等手法酷刑迫供,或侮辱被關押人士的宗教。根據國際特赦組織今年 1 月的報告,現今仍有 40 人被關押在關塔那摩,他們有的面臨戰爭法起訴,但還柙了超過 10 年審訊仍未進行;有的多年前已獲批移送,至今卻仍在獄中等待 — 他們全都被關押超過 12 年,實質上處於被「永久關押」的狀態。[9]
- 去年,土耳其政府以恐怖組織罪重判 14 名屬於當地 Progressive Lawyers Association 的人權律師,過去曾參與市民遭迫遷、警察使用暴力或酷刑等「敏感案件」,在多次審訊後被判監 3 年至 13 年不等。目前,據估計有過百名律師因其工作被審前羈押或正在服刑,他們經常要面對不公平的刑事調查或檢控。[10][11]
由此可見,各國政府經常以國家安全、反恐等理由,合理化對國民(甚至非國民)人身自由和公平審訊權的侵犯,以各種罪名拘捕和長期羈押政府眼中的異見人士、恐怖份子,已經成為各國打壓人權的有力工具;作為升斗市民,我們所做的也許有限;但至少,都要了解相關人權公約及相應國際準則,以辨識相關情況如何有違國際標準。
想了解更多「公平審訊權」的人權知識,記得繼續留意「人權學堂」,之後仍會有兩篇分別探討公開審訊(right to public hearing)和少年犯(juvenile offenders)的文章!
原刊於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