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紅磡】3 少女非法集結罪脫 官:對警長證供有疑問 無法肯定掟磚者為被告
前年 10 月 7 日多區有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3 名少女被指在紅磡掟磚後,遭便衣警長尾隨及拘捕,被控非法集結罪。3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案件今(2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考慮到警長尾隨時觀察的困難、錯指 3 人均穿著波鞋以及其中一人戴帽,認為始終無法肯定警長供稱涉掟磚、紮鐵馬的 3 名人士,是否為他其後通知總督察後拘捕的 3 名被告,故裁定 3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官:街上大量人士穿插 跟甩、認錯機會高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本案最重要的考慮點為認人,控方關鍵證人是警長盧卓康;案發時間為晚上,不少商鋪已關門,燈光比早上或平日差,警長整段跟蹤 3 名少女的過程約 10 分鐘,一般而言,跟蹤時間越長,認錯的機會越低。惟裁判官認為,本案屬不同情況,並指由於當時人多,尾隨的時間越長,警長「跟甩」的機會則越高。
裁判官續言,相信警長當時觀察到有 3 名少女將磚頭擺放到馬路上,當中更有一人曾紮鐵馬,「但(警長)認唔認到就係另一個問題」。裁判官指,案發後有警員到場,聚集人士四散,必然有部分人行入內街,即警長尾隨 3 名少女經過的地方,街上大量人士穿插,增加了警長認錯人的機會及尾隨 3 人的困難,而且警長一直在相對較後位置觀察,並沒有長時間正面觀察到 3 名人士。
官:無法肯定警長指出的 3 人為 3 名被告
裁判官另稱,警長於主問時描述 3 名少女均穿著波鞋,其中一人頭戴鴨舌帽。惟對比 3 名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種種證供,當中第二被告明顯並非穿著波鞋,沒有人在被捕時戴著鴨舌帽,亦無任何證供提及在何階段有人脫下帽子。裁判官認為,上述錯誤令他覺得警長是否於尾隨中有 1 人或 3人認錯,對警長是單單記錯或是有誤會存有疑問。
裁判官重申,接受警長的觀察,同意有 3 名少女掟磚及當中一人曾紮鐵馬,又稱3 名少女顯然一直同行,比尾隨 1 人更易辨認,按常理應不會認錯。惟考慮到當時觀察的困難、警長錯指 3 人均穿著波鞋、其中一人戴帽,以及案例提及有關辨認的法理,裁判官表示,始終無法肯定警長指出的 3 名人士為他其後通知總督察拘捕的 3 名被告,不能確認 3 名被告和參與掟磚、紮鐵馬的 3 人必然相同,最終裁定 3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依次為凌嘉慧(18 歲,學生)、柯善雅(18 歲,學生)及何紫瑩(20 歲,無業),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她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KCCC1130/2021